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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買房的劉某屢次違約不及時還款,銀行起訴要求解除貸款合同,並要求其將剩餘貸款一次性還清,否則銀行將拍賣房產。近日,通州法院判決支持了銀行訴求。
銀行訴稱,2007年,劉某爲購買通州區的一處房產向銀行貸款50萬元,期限30年,每月還款2000餘元,劉某用自己所購房屋抵押。銀行放貸後,最初幾年劉某基本能夠及時還款,後期多次出現逾期還款情況。尤其最近一年來,劉某逾期還款已達十餘次,且變更聯繫方式導致銀行無法與其聯繫。銀行起訴要求解除貸款合同,並要求劉某一次性償還全部剩餘貸款,否則銀行有權對抵押房屋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劉某辯稱自己並非惡意,只是工作太忙忘了還款。現在沒有經濟能力一次性償還全部剩餘貸款,希望與銀行繼續履行合同。銀行堅決表示解除合同。
法院調解無果,判決銀行勝訴。(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