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對夫婦被困小區電梯,從事綠化勞務的李某被叫去維修,卻不慎從一樓摔到地下一層的電梯井內受傷,事後被市人社局認定爲工傷,未曾想遭到小區物業反對,從而進入到訴訟程序。近日,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維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物業公司不服,遂又上訴。
維修電梯墜落摔傷,無人擔責引糾紛
一對夫婦被困小區電梯內,從事綠化勞務的李某前去維修,沒想到在檢查電梯停運原因時一腳踩空,從一樓摔到了地下一層電梯井內,造成左跟骨開放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間骨折,右跟骨骨折,多發軟組織損傷,雙側足跟部皮膚壞死的狀況。面對這種情況,李某找到所屬物業要求賠償損失,但物業卻認爲不該承擔責任。
2013年3月,李某無奈,向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人社局當日依法受理。11月25日,李某又向市人社局提交了一份法院的《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確認李某與該物業存在勞動關係。市人社局經調查覈實於2014年1月26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申請人李某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原告物業不服,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物業不服工傷認定,起訴人社局要求撤銷
今年6月1日,原告物業收到複議決定書,6月11日,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要求撤銷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物業公司的理由很簡單,認爲李某個人身份爲某印染有限公司職工,在其原單位破產清算期間,經人介紹來該公司從事綠化勞務。事發當天,服務轄區臨街樓突然停電造成電梯停運,李某不知何原因出現在電梯口處並掉入電梯井內,但物業公司並未指派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通知李某去出事地點。
物業公司認爲,李某稱因維修電梯時跌入電梯井內屬無中生有,因當時電梯並未損壞,只因突然停電造成停運,且本單位電梯維修保養業務均委託給有專業資質的維保單位來承擔。李某隻是從事綠化勞務,工作場所是小區內綠化帶,而出事地點距其工作地點300米左右,其出現在電梯處無任何工作原因,屬於擅離職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李某既非在工作場所,又非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因此不應認定爲工傷。
面對物業公司陳述,市人社局認爲:2013年11月,李某提供了聊城中級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確認李某與物業存在勞動關係。另外李某兩名同事均能證明其工作性質,李某在該物業公司維修辦公室,負責花草修剪和小區維修工作。
錄音資料駁倒物業說法,法院維持工傷認定
東昌府區法院經審理認爲,關於李某與原告物業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經聊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聊城市東昌府區法院和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已確認李某與原告物業存在勞動關係,各方當事人對此已無爭議。
關於李某是否在工作時間內受傷及傷情的問題,在本案庭審中,對於李某在工作時間內於2012年6月2日8:30左右跌入電梯井受傷及李某的傷情,各方當事人均予以確認。
針對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各方當事人主要爭議問題是,李某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傷。對此,原告物業認爲李某所受傷害並非因工作原因,主要理由爲李某的工作職責爲小區的綠化工作、李某出現在電梯處無任何工作原因。針對原告物業所持觀點,市人社局提交的相關證據主要爲三份錄音、視頻資料,在其中一份談話錄音資料中,張經理作爲物業公司的項目部經理,其承認李某的工作職責包括維修。另一份錄音資料顯示當日李某和同事一起去事發現場查看電梯停電情況。
綜上,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應當予以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遂做出以下判決:維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目前,原告物業公司提起上訴。記者孟凡蕭通訊員潘輝雷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