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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摘錄
想續租公租房,得提前3個月申請
1.租期和用途
五年一簽,若續租需提前3個月申請,租房人員變動要備案報批。該房屋僅作居住使用,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
2.租金
在租賃期間,如政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發生變動,則按政府規定的新租金標準執行。租金由房屋所在區(管委)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收取,租戶可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支付,三選一。
3.房屋修繕
如有證據表明租賃房屋的設施、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應於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政府提出,否則,視爲該租賃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條件。
4.合同解除與終止
租賃期間,累計3個月以上未繳納住房租金,且未向住房管理部門報告的;經調查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等,承租人有上述行爲之一的,政府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索賠損失。
5.違約責任
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的,政府有權要求承租人補交,並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繳租金總額的0.5%。的違約金。若欠租超過3個月,政府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可採取措施追繳拖欠租金和違約金。
買經適房的看過來
本週是此次鄭州經適房常態化輪候的最後一週,鄭州市住房保障網公佈了今年8月、9月未通知到的人員名單,其姓名、所在行政區域、街道辦和社區,均有標註,看到消息的相關人員,可到官網查閱。市保障性住房辦公室聯繫電話爲67883317、67883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