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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萊州市工商局永安工商所處結了一起3年前發生的瓷磚質量糾紛案,消費者趙先生找到商家證據後,最終獲得了500元的經濟賠償。
2010年11月,萊州市永安路街道消費者趙先生在市區某建材店,購買了某品牌瓷磚一批,價款500元,用於鋪裝自家新樓房的前陽臺,鋪裝後當時感覺效果不錯,當年未入住。2011年6月份趙先生入住新樓房後,陸續發現陽臺處地面瓷磚變形,四邊隆起。趙先生感覺瓷磚質量有問題,隨找商家要個說法,商家以時間過長記不起來,原因複雜爲由推辭。
當時沒有有力證據,工商部門建議消費者趙先生在找到有效證據後再維權。2014年8月,趙先生在家中找出一張有店主簽字的收據,便將這一收據送到永安工商所,請求維權。在充分的事實證據面前,建材店店主王某某承認了趙先生的瓷磚是從本店所購,最終商家賠償消費者趙先生購買瓷磚款額500元,消費者趙先生表示滿意。(記者秦雪麗通訊員張京亮趙炳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