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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媒體稱,2011年住建部提出修改住房公積金條例,並提出了時間節點,但於2012年和2013年兩次“爽約”。專家透露,目前住建部正研究公積金改革,“相關條例修改緩慢源於利益博弈”。
不過,筆者認爲,之所以產生公積金修改兩次“爽約”和“利益博弈”,這本身就足以反映出公積金管理問題上缺乏“法治”,被“既得利益”所綁架。
缺乏法治之一的原因是:公積金並未享有真正私人財產。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詮釋界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所在單位爲職工繳存的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也就是說,屬於繳存人的私有財產。
而現在公積金管理還僅僅停留在“行政法規”形式上,雖然是託管,但越俎代庖情況十分嚴重,基本上由地方政府說了算和支配,比如挪用公積金髮展地方項目,是否徵求過全體繳存人的同意?此外,在公積金利率方面也存在質疑。公積金規定每年根據每人基本工資調整一次,目前不論新老繳存戶每人每月當年繳存相同的公積金,是以銀行活期年利率0.35%結付利息,而不是以銀行零存整取一年期2.85%年利率計息,一年之後再加上年積存餘額,只按銀行3個月定期2.85%年利率結付計息,而不是依照銀行定期一年期3.25%年利率計息。
這種從政策上看,剔除每年物價上漲因素,實行強制繳存,該以一年期零存整取計息的卻用活期計息,一年後該用一年期定期計息的卻用3個月定期計息,又造成公積金強制貶值,公積金的利率又是否合理和合法呢?說白了,對於公積金的私人屬性僅僅是名義上而言,地方政府並未真正確認。
缺乏法治之二:公積金使用範圍屢破法規。公積金國家起初的宗旨是,有助於工薪階層轉變住房分配機制,將住房的實物福利分配通過住房公積金的形式轉變貨幣工資分配,是減輕繳存人買房壓力的一種制度和機制。現在福利分房轉化爲產權已基本完成,繳存公積金的公薪階層也由小房型向改善型和舒適型發展,而配套的公積金監管法規仍停留在“初級階段”。
公積金《條例》中,以“單位和個人共同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買房主、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法規,也開始大走樣。公積金的增速遠不及房價,購房又有嚴格的條件和貸款限制。近幾年來,一些地方紛紛突破法規,解禁使用範圍,調整和降低公積金提取門檻,轉向支付物業費、房租等項目,特別是去年審計披露,一些地方政府也趁機將公積金挪用於開發其他市政項目,或購買理財產品等,乃至發展到產生腐敗。今年又有一些政府部門提出,爲提高資金使用率,打算準備將公積金直接進入債券市場來進行保值。因此,隨意變更已成亂象,使公積金原管理《條例》中法規,幾乎成了一紙空文。
缺乏法治之三:公積金增值收益被挪用。公積金增值收益有兩部分組成,即一部分是繳存人所繳存的資金放銀行產生的銀行利息,另一部分是將繳存人繳存的資金彙集,向購房者發放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公積金屬於繳存人的財產,由公積金產生的一切增值收益也屬於全體繳存人的財產。而現在繳存人只獲得銀行存款利息,另一部分增值收益被地方政府無償侵佔,挪用於社會保障房建設。
我們不禁要問:憑什麼將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保障房建設?社會性保障房建設屬於公業事業,應由政府每年納入預算出資解決,換句話說,公積金與保障房並無關係。把由全體私人公積金滋生的增值收益挪用於保障房建設,實質上用中低收入羣體拿出的錢,來解決低收入住房困難,直接侵佔全體繳存人的財產,違背了公平正義原則,也在踐踏法律。
其實,人們不難看出,公積金爲何修改兩次“爽約”的真正原因了。把公積金當成“唐僧肉”,增值收益逐步趨向“國有化”,成爲地方政府的“小金庫”,可以長期無償挪用,基於龐大的公積金資源滋生能力,更能成爲地方政府“取之不盡,用之不竭”資金“黑洞”。
據住建部的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3月,全國實際繳存職工1.06億人,繳存總額爲6.47萬億元,繳存餘額達3.27萬億元。所以,龐大的資金規模,促使了中國公積金管理制度面臨了徹底改革。光從行政法規修訂,僅僅是換湯不換藥,不足於徹底,還需從根本上“法治”,從立法的角度進行改革。以筆者看,至少需要從四方面改革:
一是立法。由全國人大議案討論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立法,制訂一部公積金法,通過法律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公積金的性質、職能、用途和屬性。從根本上杜絕一切政府部門,對廣大百姓繳存的錢存有幻想。
二是建立一個全國性個人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爲了確保公積金在國家法律下安全運行,公積金管理應退出政府部門託管,並由該“委員會”全面接管全國個人公積金管理業務。
三是建立一個全國性統一機構。公積金退出政府部門託管後,將原各地方運行機構實行全國聯網,成立全國分支機構,並在業務上隸屬全國“個人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管轄,實行統一運作,統一監管。
四是歸還挪用資金。對於已被挪用的公積金(包括增值收益),應予全面清理,歸還公積金資金池。返還資金由全國“個人公積金委員會”依照法律再作決定。瞿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