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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退費”物業不執行,業主該怎樣維權
□社區記者杜慧實習記者馬英娟
“我們小區物業連續兩年每平方米多收業主2元取暖費,總共多收了12萬。物價局要求物業限期退費,但物業一直沒動靜。”這兩天,家住良村技術開發區創業路1號香居美地小區業主來電訴說煩惱事。記者昨日趕赴現場對此事進行調查。
2年多收12萬取暖費改正通知書下發近倆月依然沒退
昨日上午,記者趕到位於良村技術開發區創業路1號的香居美地小區。小區不大,僅有兩棟27層樓高的住宅樓。在物業辦公室前的桌子上,記者看到了一個公告牌,上面張貼着一張6月30日由市物價局發佈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大致內容爲:“本機關經查發現,小區物業自2012—2013年、2013—2014年兩個採暖期中按照每平方米22元收取取暖費,根據《關於對石家莊經濟技術開發區居民供熱價格問題的答覆》石價[2009]6號文規定,香居美地小區取暖費應爲每平米20元,超標準每平方米多收2元,屬於超政府定價的亂收費行爲。責令小區物業改正以前錯誤收費標準,並於2014年8月1日將多收的每平方米2元退還交費業主。”記者看到,該通知書上加蓋了市物價局公章,並有美源物業一位周姓負責人的簽字,並注有“接到通知書一份”。
“小區兩棟樓,700多戶,刨去空置房等,這兩年,交費業主總共多交了12餘萬元!”一位業主爲記者算了一筆賬,而且距《通知書》發佈已經近2個月,物業卻遲遲不按規定執行。
供熱管理中心:每平米20元包括所有取暖費用
《通知書》一旁的物業辦公室西側牆壁上,張貼着兩張物業出具的採暖費用收支情況明細單,分別爲2012年—2013年和2013年—2014年採暖費用收支情況,其中顯示2012——2013年度取暖費總收入爲775208.3元;總支出爲672209元;總結餘爲102999.3元。2013—2014年度採暖費用收支情況爲總收入:737217元;總支出:734456.87元;總結餘:2760.13元,其收入項目爲總收繳採暖費,支出項目則包含供熱公司氣費、熱站用電、熱站供暖設備維修、熱站工人工資、熱站儀表檢測費、暖氣安裝費、熱站用水、供暖補水泵用電纜、供暖設備房門鎖費等各項大大小小的費用。
這些費用是否包含在取暖費中,昨日記者聯繫上市供熱中心劉姓負責人,並一項一項念給他聽。
這位負責人稱,這些費用都應該包含在20元內。良村開發區取暖標準不同於石家莊市區,應該執行藁城當地標準,物業若超標收費理應退還給交費業主。至於取暖費收費明細中有虧空,劉先生表示應該通過其他途徑彌補,諸如物業費。
物業承認超標收費,稱多收費有原因
昨日上午,記者聯繫了物業負責此事的周姓負責人,他承認他們確實超標收費,按照良村技術開發區取暖費收費標準,商品房應爲20元/平方米,而他們是按照22元/平方米的標準收費的。
他解釋說,他們2012年接手香居美地小區物業管理工作,對當地取暖費收費標準並不知情。連續兩個取暖期都是按石家莊市區居民取暖標準22元/平方米收費的,並未有業主提出異議。在去年供暖期來臨前,取暖費按照22元/平方米標準收取也是經過業主代表同意的,“既然業主認可,那就沒有退費一說。”直到今年初,纔有業主拿出當地取暖費標準說事。
“我們物業公司是代收代繳取暖費,多收的費用我們沒法退,都用在小區供暖上了,總不能讓我們拿物業費來貼補取暖費吧!”周先生說,小區供暖屬於氣水交換,由於小區入住率僅爲56%,還有很多不繳納取暖費的空置房,每年收繳的取暖費並不多,再加上小區供暖設施沒有保溫材料、計量管網不合格等小區供暖設施的“缺陷”,爲了保證小區供暖溫度達標,他們收取的取暖費全部物盡其用。
他表示本週四上午會到小區,再次與業主代表協商解決此事。
市物價局:逾期不改將給予行政處罰
記者看到,這份《通知書》上顯示聯繫人爲石家莊市價格監督監察局三科。
昨日下午,記者就此事聯繫了該部門。一位劉姓負責人表示,香居美地小區物業屬於超政府定價的亂收費行爲,已經下發《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將多收的取暖費退還給小區交費業主。若逾期不改的,將沒收非法所得,並加處罰款。”他說經過調查,良村開發區取暖費收費標準爲20元/平方米,而物業從供熱企業買氣也低於市區標準爲120元/噸,可能這個小區供暖設施不完善,物業的熱損要多些,但這不能成爲其超標收費的理由。
律師:物價主管部門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河北明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惠民認爲,物價主管部門已經下發了《通知書》,若物業對該《通知書》有異議,可以通過正當途徑進行行政複議,否則就視爲默認,應該執行該《通知書》。若物業逾期拒不執行,物價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業主也可以根據這份《通知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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