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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唐宋元幾朝房產限購的發展看,這些朝代對房產的"限購政策"呈現出條件越來越嚴格、程序越來越繁瑣的態勢
房市『限購』,不獨為當下熱詞,其實自古就有。但古代的『限購』政策和當下的『限購』相比,其出發點和目的,可以說是南轅北轍。
西漢建國後不久,呂後當政時,朝廷頒布了一項規定:『欲益買宅,不比其宅,勿許。』(《二年律令·戶律》)這條規定的意思是說,你想買房可以,但有一個條件:你要買的房子必須緊挨著你現有的房子。
如此『限購』,其原因根本不是因為當時的房價高,而是方便皇帝加強對百姓的管理,為什麼這樣說?
一是朝廷不希望土地兼並,因為兼並會帶來社會不穩,事實上,一人想買房而剛好其鄰居又想賣房的概率肯定很低,也正因為如此,西漢初年的住房交易也非常少見。
二是有利於管理和收稅。西漢登記人口和房產,用的是很原始的『手實』加『舉發』手段。家裡有多少人,住多大面積的房子,你自己報,這叫『手實』。萬一你為了少交人頭稅和財產稅,少報人口和房子怎麼辦?不怕,朝廷鼓勵鄰居檢舉揭發,揭發屬實,抓你坐牢,沒收你的家產,一半家產充公,一半家產用來賞給檢舉揭發你的鄰居,以資獎勵,這叫『舉發』。鄰居們想舉發,必須知道你家的底細,於是限制你只能購買鄰居的房子,這樣一來,也便於鄰居檢舉,更有利於朝廷加強管理。
到了唐朝,唐律規定:『天下諸郡,應有田宅產業,先已親鄰買賣。』(《唐會要》卷85)。唐朝的購房政策和漢朝相比,就是買房不一定非要買鄰居的房子,但是你買房子不僅業主願意賣給你,而且還要征得業主的鄰居同意。否則,不管你付給原業主多少錢,簽訂的合同多麼完美,在法律上都是不被承認的。這個政策用八個字來總結,叫做『求田問捨,先問親鄰』。
宋朝規定:『應典、賣、倚當物業,先問房親,房親不要,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並得交易。房親著價不盡,亦任就得價高處交易。』(《宋刑統》卷13),由此觀察,宋朝的限購政策比唐代還要嚴格,購房人買業主的房子,必須先征求親戚和四鄰的意見,他們都不買,你纔有資格購買。
元朝和宋朝比較,政策差不多,但更加規范一些,元律規定:『前去立賬,遍問親鄰,願與不願執買,得便與人成交。』也就是說,買賣房子的人僅僅口頭上征求親戚和鄰居同意無效,還得『立賬』,即立一個憑據,讓族人和鄰居在上面挨個簽字,大伙都不買並且同意你買時,你纔能買。
從唐宋元限購政策的發展看,這些朝代對房產的『限購政策』,呈現出越來越嚴格,程序條件越來越繁瑣的態勢,這些政策,盡管限制了人口流動,阻礙了經濟發展,但卻符合統治者鞏固自身政權的需要。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從元朝開始,出現了一種針對特定官員的限購政策,禁止『蒙古官員』在原南宋統治區域如江蘇、浙江、福建等地買房。元朝何以作出如此規定呢?
一是蒙古人都有住房。元滅了金國、西夏、大理和南宋,從前朝那裡繼承了許多國有房產。在滅國的過程中,死在他們鐵蹄下的平民也不少,那些平民的房子也因為無人看管而收歸國有。這樣,在元朝初年,政府手裡就握有大量公房,可以隨心所欲地分給各級官員,作為他們的辦公處所或者家屬院。換句話說,大多數蒙古官員都能分到房子,沒必要再去購買。
二是南宋剛剛滅亡那會兒,一批蒙古人跑到江南做了官員,這些人素質極低,嫌分到的房太小,出去借住或購買民房。借住民房的不僅強拿強要,而且強奸殺人;購買民房的也很蠻橫,譬如一套房市價十萬,他們只給五千,甚至一分錢不給,弄一張假合同,逼著原業主簽字畫押,那房子就成他的了。他們這樣做,終於激起了極大的民憤,各地義軍紛紛起兵抗元。為了撫慰江南、化解民怨,元世祖忽必烈於是頒布了禁止蒙古官員在江南購置產業的嚴令。
和元朝『不許蒙古族官吏買房』相比,明清兩代,限制官員買房的政策呈擴大化趨勢,即朝廷禁止所有的官員在工作所在地買房。原因其實很簡單:官員受賄的形式多種多樣,唯獨無償或者低價受贈不動產難以查清,既然難查清,乾脆就不讓他們在工作所在地擁有房產。不管是誰,只要在任職地買了房,就默認他是貪污,就摘他的烏紗帽,打他的屁股,沒收他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