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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房子是我買的,你怎麼住裡面。蔣纔春畫
市民翁修文剛買了一套二手房,卻發現新買的房屋裡住著陌生人,想要請對方搬出去時,對方卻稱自己纔是房屋真正的主人,是房屋的轉手人偽造了自己的簽名騙取了房屋。到底房屋歸誰?兩人上了法庭。
□本報記者林菲特約記者符曉瑋
剛買的房子住著陌生人
位於海口振興南路的一處房屋,曾被多次轉手。先是2003年9月,房屋第一任產權人某公司,將房屋賣給了廖琳,廖琳在2004年1月取得了房產證。2009年11月廖琳把房屋賣給文繡,可是2010年1月廖琳又向文繡買回了房屋。2010年4月,廖琳全權委托翁修文辦理該房屋事宜,於是,翁修文便在10月將房屋房產證辦到自己名下。
翁修文成為房屋的產權人,誰知他的房屋裡竟住著陌生人林傑克。林傑克自稱房屋的真正主人,他在2002年3月5日就向某公司購買了該房屋。廖琳在2002年12月18日之前曾任自己公司的出納,當時正利用自己委托她辦理購房一切手續的契機,偽造自己的簽名騙走了房屋。
雙方各執一詞,翁修文於2011年12月5日向美蘭區法院起訴林傑克,要求歸還房屋。
居住人稱能自證『房主』
在一審法庭上,林傑克出示了一份2002年3月5日與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證實自己纔是真正的房屋買受人。他又出示了一份2003年9月5日由『林傑克』簽名並按手印的《委托書》,主要內容為:林傑克委托某公司將購買的這套房屋變更到廖琳名下。而這份委托書為廖琳偽造。但林傑克提供的兩份證據均為復印件,並且同時遭到翁修文、某公司的質疑。
美蘭區法院認為,林傑克無法提供房屋的付款憑證等相關證據佐證房屋為自己購買,他向法院提出鑒定《委托書》卻無法提供原件和對比樣本,也不能證明《委托書》是廖琳偽造。法院判決林傑克將房屋歸還翁修文。
法院判決居住人返還房
林傑克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口中院上訴稱,廖琳、文繡、翁修文三人實為親戚關系,多次虛假轉讓房屋,翁修文作為當事人、代理人和實際操作人出現有違常理。由於當時自己委托廖琳辦理購房事宜,所以應有的手續憑證都不在自己手上。
翁修文對此辯稱,根據房管主管部門的檔案資料,該房屋並沒有任何林傑克的信息,所以翁修文向廖琳購買該爭議房屋是合法的,即使廖琳和林傑克存在糾紛,自己也可基於善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2014年5月13日,海口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以案說法
進行產權登記房屋纔歸自己
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劍表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等不動產,通常情況下是進行產權登記對外產生公信力,纔具有所有權,並可以對抗第三人。所以市民在購買、轉讓房屋時,應該盡快辦理房產證。如果所有人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產權登記,受害人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