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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中介賣房不成,中介公司卻扣着房主房產證不還。近日,惠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居間合同糾紛案,判令中介公司5日內歸還房主房產證。
去年3月10日,王先生想賣房,他找到了新世紀之家中介公司,並與其簽訂了居間合同,他的房屋也開始在該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兩個月後,張先生看到了王先生的房屋出售信息,實地看房後,覺得很滿意。在同房主王先生及中介公司多次協商後,三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王先生以98萬元的價格將其房屋出售給張先生,張先生向王先生及中介公司支付定金和佣金4萬元,張先生及王先生應在合同簽訂後30個工作日內,共同到房管局辦理立契(過戶)等相關手續。爲讓雙方放心及方便合同成交後辦理相關手續,應中介公司要求,王先生把房產證交給了中介公司保管。
此後,由於王先生一直未能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買方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一審判決王先生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可是當王先生來到中介公司索要房產證時,屢遭推諉,始終未要回。今年6月5日,王先生一紙訴狀將新世紀之家中介公司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中介公司返還其房產證。經審理,法院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中介公司於該判決書生效後5日內返還原告王先生的房產證。(記者武建玲通訊員張冬菊郭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