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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屋主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承租人開始按自己的需要裝修房屋,但在準備入住時被物業阻攔,原因是該房屋所有人未辦理交房手續。近日,青羊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租賃合同糾紛,法院一審判決出租人退還所有費用並賠償裝修費用。
原告朱某(化名)訴稱,2013年,他與被告鄧兵(化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將位於青羊區的一處房屋出租給原告,租金爲700元/月,租期爲三年。合同簽訂後,原告就開始進行此房屋的裝修工作,當此房屋裝修完畢準備入住時,物業告知此房未交房,拒絕原告入住,原告多次與被告交涉接房事宜,但被告一拖再拖,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他將鄧兵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退還原告支付的4200元租金和一個月的押金700元,並支付原告2萬裝修賠償金。
法院認爲,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經法院覈實,在朱某對涉案房屋裝修完畢之後,並未實際入住該房屋,且是因鄧兵未交付物管費、契稅等費用,致使物業公司不允許朱某入住,即鄧兵未按合同約定交付租賃房屋,故朱某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解除原告朱某與被告鄧兵的《房屋租賃合同》;鄧兵限期內退還朱某房租4200元及押金700元,以4900元爲基數的資金佔用利息;並支付給朱某裝修賠償金2萬元。(王翠記者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