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沈女士家有一套老公房,該公房原來是由沈女士的婆婆徐老太承租。沈女士在與丈夫結婚後就將戶口遷入婆家,夫妻兩人與婆婆一同居住。後來,丈夫的弟弟喬先生也將戶口遷入。1995年徐老太過世後,這套公房的承租人一直沒有變更過。由於這套房子實在太小,故沈女士一家暫時搬出去另住別處,但她的戶籍一直在該房屋中並未遷出。
去年,沈女士偶然間得知,原來幾年前,小叔子已經瞞着她到物業公司去辦理了變更公房租賃戶名手續,將承租人變更爲喬先生自己。她瞭解到,喬先生當時向物業公司遞交了一份申請書,寫明該戶內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同意將房子租賃戶名變更爲喬先生,申請書上還有沈女士的簽字和蓋章,但她從未簽署過這樣的申請書嗎,喬先生遞交給物業公司的申請書上是冒用了她的簽章。沈女士一怒之下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撤銷物業公司將該房屋租賃戶名變更爲喬先生的行爲。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的變更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相關規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應當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中確定承租人。
本案中,沈女士和喬先生均爲該公房的同住人,該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後,該房屋內的同住人應當協商確定新的承租人。喬先生在原承租人過世後,向物業公司提出了係爭房屋變更租賃戶名的申請,物業公司根據喬先生的申請,從形式上審查後變更了租賃戶名。而在庭審中,喬先生承認了申請書上沈女士的簽名和蓋章並非沈女士本人所籤。因此,喬先生所提供的關於同住人協商一致的申請書並不具有真實性。而物業公司依據喬先生的申請,以該房屋內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爲由,同意變更租賃戶名爲喬先生的行爲,在程序上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沈女士要求撤銷物業公司變更公房承租人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判決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