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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市檢察院主動公開了10宗貪污、受賄案件的案情,犯案人員涉及政府部門、國有企業、公安機關等多個單位。
火炬區工業開發有限公司原總經理葉某榮貪污受賄案:將閒置工業用地轉至自己掌控的公司名下
2007年至2008年間,時任火炬開發區工業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葉某榮利用職務便利,將30畝閒置國有工業用地轉至由其實際控制的中山大毅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並據爲己有,涉嫌貪污人民幣1000多萬元。2011年,葉某榮利用職務之便,在協調辦理工業公司退還某臺資企業購地差價過程中,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形式進行房產交易,向該公司索賄27萬餘元。
市檢察院於2013年8月14日以涉嫌貪污、受賄犯罪對葉某榮立案偵查,於2014年3月26日提起公訴,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黃圃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股原股長樑某滿受賄案:辦理建設、環保項目驗收時牟利34萬
2003年底至2009年,樑某滿利用擔任黃圃鎮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辦公室辦事員、黃圃鎮環境保護管理所副所長的職務便利,爲他人在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估、環保建設項目驗收、進行排污監管等事項中牟取利益,收受好處費共計人民幣34萬元。其隨後任黃圃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股股長。
第二市區檢察院於2014年3月20日以涉嫌受賄罪對樑某滿立案偵查,於2014年7月8日提起公訴,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市住建局三角分局原局長李某陽濫用職權、受賄系列案:爲他人牟利收受財物121萬
2002年至2005年,李某陽在擔任三角鎮財政所所長、物價所所長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2002年至2014年,李某陽利用擔任三角鎮財政所所長、住房與城鄉建設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爲他人牟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共計人民幣121萬餘元。
市檢察院於2014年4月2日以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罪對李某陽立案偵查,於2014年6月17日移送審查起訴,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查中。
大涌鎮原黨委委員、人大副主席黃某平等3人濫用職權、受賄案:假簽名自批冒領支農補貼
2009年4月至2012年8月,黃某平在任大涌鎮黨委委員、人大副主席期間,夥同大涌鎮農業服務中心原主任黃某清、副主任李某卑利用審批支農專項資金職權,以寶丰種植場的名義,通過簽名代筆、自審自批的方式冒領支農補貼共計245萬多元,給國家支農專項資金造成了巨大損失。3人還各收受賄賂款20萬元。
市檢察院於2014年1月6日以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罪對黃某平、黃某清、李某卑立案偵查,於2014年7月9日移送審查起訴,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查中。
橫欄鎮裕祥村徵地拆遷職務犯罪系列案:多發補償款爲被拆遷人牟利
2009年,時任橫欄鎮裕祥村黨支部書記的黃某耀,時任橫欄鎮裕祥村村委會副主任樑某安,利用受橫欄鎮政府委託從事沙古公路裕祥段徵地拆遷補償工作的職務便利,以向不符合拆遷補償條件的違章建築發放拆遷補償款、擅自提高機械設備補償款等形式爲被拆遷人牟取利益,共同收受被拆遷企業主區某根、樑某威等人賄賂款116萬元。黃某耀個人單獨受賄10萬,樑某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萬元。
市檢察院於2013年4月19日以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罪對黃某耀、樑某安立案偵查,第二市區檢察院於2013年9月26日以濫用職權、受賄罪對該二人提起公訴。第二人民法院於2013年12月18日以犯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某耀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30萬元,以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樑某安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25萬元。
市公安局西區分局煙洲派出所民警黃某忠徇私枉法、受賄案:收受賄賂包庇毒販
2014年4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黃某忠在擔任中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煙洲派出所民警期間,利用主辦犯罪嫌疑人陳某昌(另案處理)涉嫌販賣毒品一案的職務便利,明知犯罪嫌疑人陳某昌有涉嫌販賣毒品的重大嫌疑,接受其家屬請託,並收受賄賂款30萬元,徇私枉法,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陳某昌,併爲其開脫罪責。
市檢察院於2014年6月12日以涉嫌徇私枉法、受賄罪對黃某忠立案偵查,省檢察院於6月26日對黃某忠予以批准逮捕,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市國土資源局阜沙國土所冼某全等3人貪污、受賄窩案:爲人“辦事”收受近千萬元
2002年至2003年,時任市國土資源局阜沙國土所所長的冼某全、時任阜沙國土所辦證員的周某熙、時任阜沙國土所工作人員的樑某華利用職務之便,爲阜沙鎮迅捷房地產服務部、阜沙測繪工程公司及樑某文提供幫助,以收受土地、廠房份額形式共同受賄948萬餘元,冼某全個人單獨受賄20萬元。冼某全、周某熙還利用職務之便,共同貪污阜沙鎮國土所代繳的辦證費等合計人民幣41萬餘元,冼某全個人單獨貪污33萬餘元。
第二市區檢察院於2013年4月11日以涉嫌貪污、受賄犯罪對冼某全、周某熙、樑某華3人立案偵查,市檢察院於2013年12月25日提起公訴,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市水務局中順大圍工程管理處餘某林等4人受賄系列案:利用職務便利爲3家單位牟利
2005至2011年,餘某林、黃某清、袁某懷、吳某華等人在市水務局中順大圍工程管理處任職期間,利用職權便利,先後爲蘇某如、吳某樂等12人3單位牟取利益,收受賄賂款合計79.1萬元。其中,餘某林受賄22.5萬元,黃某清受賄36萬元,袁某懷受賄13萬餘元,吳某華受賄8.6萬元。
第一市區檢察院於2013年1月以涉嫌受賄罪對餘某林、黃某清、袁某懷、吳某華立案偵查,同年3月至5月先後對上述4人提起公訴。第一人民法院於同年7月11日、8月1日分別以犯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餘某林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7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清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判處被告人吳某華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4萬元。於2014年3月20日判處被告人袁某懷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
市林業系統蔡某照、黃某偉受賄、玩忽職守系列案:借“林相改造”工程2人受賄獲刑
2003至2012年,蔡某照、黃某偉在擔任市林業局營林科副科長、科長、防火辦主任期間,利用主管市“一區三線”森林改造、林相改造、綠化造林等工程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投標、驗收等環節爲部分投標、施工單位牟取利益,蔡某照收受何某成、謝某勳等人賄賂款共計35萬餘元,黃軍偉收受何某成、謝某先等人賄賂款共計47萬餘元。
市檢察院於2013年1月8日以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受賄罪對蔡汝照、黃某偉立案偵查。第一市區檢察院於2013年7月8日對該二人提起公訴。第一人民法院分別於2013年9月26日、10月24日以犯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蔡汝照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以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黃某偉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
被告人陳某強行賄案:借國企轉制之機行賄要員以達控股目的
2000年8月,被告人陳某強借市國有企業中山市東風糖廠重組轉製爲中山市華士達公司之機,明知自己不具備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求的內部員工身份,爲達到控股華士達公司的目的,先後以賄送乾股形式向時任東風糖廠廠長鄭某權等3人行賄108萬餘元,並通過向華士達公司注資357萬元,取得華士達公司51%股份。
第一市區檢察院於2013年4月14日以涉嫌行賄罪對陳某強立案偵查,於2013年7月10日以行賄罪對被告人陳某強提起公訴。2013年12月2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犯行賄罪判處被告人陳某強有期徒刑10年。
南方日報記者王子威通訊員鍾薦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