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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寫明瞭產權是50年,但國土證發下來卻寫的是40年。”近日,家住濱江美寓的金女士撥打本報廣廈熱線82205019,反映自己2006年買的濱江美寓的期房合同和國土證上的使用年限不一致。國土證上少了的10年去哪兒了?記者調查發現,濱江美寓小區由於開發商將土地閒置10年,導致了上述問題。
投訴:合同上產權50年,國土證只有40年
在位於開福區金馬路與福元路交界處的濱江美寓,記者向多位業主瞭解情況後發現,小區一期、二期業主都遇到了合同產權與國土證年限不符的問題。據瞭解,部分業主曾在2012年自發組織與開發商打官司,結果被判勝訴,開發商最終追加了1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
業委會成員李先生說,業主組織了兩次維權活動。2012年,當時的業主委員會主任宋先生組織業主打官司,這些業主的土地使用年限延長了10年。最近這一次的業主維權,完全是業主自發。“一位律師出面組織業主維權,業主委員會不便插手。”李先生說。
小區的物業經理鄒先生介紹,該小區爲住商兩用型小區,一期交房時間爲2003年,二期於2006年交房。
市國土局:土地閒置導致土地使用年限“縮水”
長沙市國土局地籍處相關人士介紹,國土證使用年限“縮水”屬歷史遺留問題。當初濱江美寓批地時,是按綜合用地劃撥,使用年限爲50年,但10年之後項目纔開發,所以業主國土證上的土地實際使用年限就只有40年了。
據1990年5月19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綜合用地(商用兩用型用地)年限爲50年。居住用地年限爲70年,工業用地年限爲50年,商業用地年限爲40年。
上述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
對於新買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縮水的現象,業內人士認爲,主要是房地產開發時間週期較長,土地出讓後部分地塊存在轉讓以及土地閒置時間較長等問題。但從2011年12月起,國土資源部公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加碼閒置土地管理,土地閒置2年可無償收回,所以,因爲土地閒置導致土地使用年限大幅“縮水”可能性不再有。
市國土局地籍處工作人員稱,建議濱江美寓業主採取兩種辦法解決此問題。在開發商存在的情況下,由開發商出面修改土地出讓條件,將房屋使用年限延長;在證實開發商不存在的情況下,可由小區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向市國土局地籍處提出申請。
消費提示:土地使用年限可能不出現在合同中
土地性質的變化,或者以前因一些因素荒置多年纔開發,或者開發體量太大,開發過程較慢等原因所導致的土地使用年限縮水的情況很常見。而普通購房人由於專業知識不足,就有可能誤入銷售陷阱。例如,開發商在合同中沒有任何條款反映出綜合用房年限爲50年,買房人會誤以爲自己買的房產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
因此,買房時,購房者一定要注意嚴格審查開發商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等關鍵文件。這些文件上標有政府部門對土地性質的確認,以及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期限。記者張芳圓實習生李新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