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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面積無法寫入房產證算產權,因此難有法律保護。
不少市民就房產證辦理和新版《建築面積計算規范》問題進行諮詢。
(記者王宗陽)『飄窗和陽臺,開發商沒法送了,都得計入面積了。』7月1日起,住建部頒布的新版《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正式實施。新規實施1個多月,市場反應如何?大眾網記者調查發現,對於開發商不再送飄窗、送露臺、送地下室了,不少購房者稱自己還不知情、『吃了虧』。而新版的《規范》中,較以往還有哪些變化?大眾網記者為您梳理一番,做個提醒。
-過去飄窗贈送,現在得算1/2面積
8月13日大眾網記者從住建部解到,新版《規范》修訂的面積計算規定有近26條。開發商以往常贈送的、在舊版《規范》中不計算面積的飄窗,在新版《規范》中有了明確要求:
窗臺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關於地下室面積,新版《規范》中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大眾網記者注意到,這是新規中變化最大的一條。按照2005版《規范》,飄窗是不算面積的,這也是許多開發商在售樓時經常提到的贈送飄窗優惠。而從今年7月1日開始,類似結構樓板外挑,窗戶並沒有凸出建築外牆面的所謂凸窗設計,都要計入建築面積。
-陽臺、結構層和樓梯都要算面積
據悉,根據新規要求,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而主體結構外的陽臺則按照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而在舊版的《規范》裡,建築物的陽臺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來計算。
這意味著,只要陽臺在主體結構內,無論是封閉還是開放,都將計入面積,以後開發商贈送陽臺的促銷形式,可能將成為歷史。
此外新《規范》顯示,對於建築物內的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而在原先《規范》內,不計算建築物內的設備管道夾層面積。
而建築物架空層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也要計算建築面積。但原先《規范》內,設計加以利用而無圍護結構的建築吊腳架空層,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積的1/2計算。
也就是說,建築物的室內樓梯、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煙道,應並入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的采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且結構淨高在2.1米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2.1米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而在2005版《規范》中,地下室、半地下室(車間、商店、車站、車庫、倉庫等),包括相應的有永久性頂蓋的出入口,按其外牆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牆防潮層及其保護牆)外邊線所圍水平面積計算,采光井並不計算面積。
-調查:新規實施月餘,購房者大多不知情
然而大眾網記者隨後走訪市內多個樓盤時發現,一些來買房者並不知道這項新政其中不少剛需一族還都向大眾網記者表示,他們很看重過去的贈送,特別希望能買到送陽臺的房子。
濟南東部一樓盤的置業顧問向大眾網記者表示,『實話實說,開發商和購房者都還是比較青睞過去的「送面積」。 』但也有濟南市房管部門業內人士指出,計算面積的規范並不是剝奪購房者的利益,而是對計量標准的調整。過去是開放商少報了套內面積,在賣時可以把『偷』來的面積送給消費者。比如一套房子的產權面積為100平方米,單價為1萬元/平方米,總價為100萬元,加上贈送面積後,實得面積為120平方米。購房者的普遍計算方法為:100萬元÷120平方米=0.83萬元/平方米,讓人感覺很值。然而,這一塊贈送面積卻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提醒:如今屬『明碼標價』,過去『贈』的面積沒產權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律師向大眾網記者指出,問題的關鍵在這『20個平方米』,因為是贈送面積,不屬於產權面積,因此得不到法律認可。如果今後遇到拆遷、出售、繼承、抵押等情況時,購房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因此從法律角度對購房者而言,這屬於『明碼標價』買房,能避免以後因『偷面積』帶來了一些問題。
即便如此,也還有網友向大眾網記者表達了自己的疑惑,認為應該只為實際所得面積埋單。『贈送面積不算合法,但公攤面積就「合法」,這是否合理?律法上是否該承認部分「贈送面積」,或者由開發商和政府部門,分攤一部分公攤面積,不該讓消費者兩頭都埋單啊?』
對此有業內人士分析,雖然開發商或政府為公攤面積埋單這樣的事情,在國外有先例。但目前消費者只為自己的實際『套內』面積付款,或是贈送面積寫入房產證算產權,在短期內較難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