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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個別購房人利用轉讓自住型住房獲利,2013年北京自住房政策中規定,自住型商品住房購房人取得房產證後,原則上5年內不得轉讓;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以後轉讓的,如果有增值,應當將差價的30%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針對這一規定,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原所長牛鳳瑞在應中新網邀請做客視頻訪談時分析稱,未來如何操作還是未知數。
牛鳳瑞認為,所謂自住型住房,實質為『共有產權』性質,個人和國家共同擁有這個住房,因而規定了自住房在轉讓時需繳納一定的收益價款。
但事實上,在去年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中,並未對如何衡量增值差價、如何重新上市等具體問題進行規定和解釋。『就像過去經濟適用房一樣,砸政策出臺時並未對日後出售轉讓有明確說法。』在牛鳳瑞看來,對未來轉讓規定的缺失,已經受到購房者的普遍詬病。
牛鳳瑞補充稱,隨著居住水平的提高,自住型商品房標准的變化,以及目前已有住房的改造昇級,未來將造成更多新的矛盾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