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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業費被停水電
孔璐是海口某小區的業主,家住9樓的她經常被電梯運行時產生的噪音弄得煩躁不已,為此她曾多次向物業投訴,但是物業一直沒有采取措施解決或改善。於是,孔璐便從2007年2月起拒交物業服務費、水電費、停車費等。2009年,孔璐只交水電費、排污費,仍然不交物業費、停車費等,於是不久後物業開始拒收孔璐僅交納的水電、排污費用,並且多次對孔璐家采取停水停電的措施。
業主和物業這一來一往鬧騰,終於鬧上了法庭。2009年5月,物業公司起訴到龍華區法院,追討孔璐所欠費用。法院查明,小區電梯的安裝未違反法律規定,但孔璐主臥室內的電梯噪音的確與電梯房的設置及位置有關,最後法院判決孔璐補交所欠物業費及滯納金。2012年,孔璐又以噪音污染起訴物業和建築公司,海口中院作出判決,因為電梯房的設置影響了孔璐的生活,物業和建築公司給予孔璐50000元的經濟補償。
多次對峙矛盾未消
雖然上了幾次法庭,但物業和業主之前的矛盾還是沒有解決,孔璐依然不交物業費,物業還是經常停水停電,孔璐多次投訴也沒得到解決,最後孔璐乾脆搬出了小區居住。
2013年底,物業再次向瓊山區法院起訴孔璐追討物業費等。法院認為,物業公司與孔璐成立物業管理合同關系,孔璐有義務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孔璐認為物業管理有瑕疵,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維護合法權益,而不應拒交物業管理費。孔璐曾主動要求交納水電費,但物業拒收,因此孔璐拖欠的水電費產生的違約金不應由孔璐承擔。法院判決孔璐向物業支付2009年5月至2013年7月水電費共計12686.8元,其他物業管理費22438.6元,共35125.4元,並支付除水電費外其他費用的滯納金。
法院判雙方均擔責
一審判決後,孔璐和物業同時提起上訴。孔璐稱,物業公司在服務過程中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共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管理,所以物業無權讓她支付物業服務費用。物業公司則稱,孔璐曾主動要求交納水電費遭物業拒收一事不是事實,請求法院判決孔璐為自己惡意拖欠物業費等行為支付相應的滯納金。
海口中院認為,孔璐拖欠物業管理費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本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鑒於物業公司對孔璐家進行停水停電的行為也構成違約,也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孔璐拖欠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的原因是電梯噪音影響其居住生活,她也曾就電梯的噪音問題、物業管理費的交付問題與物業公司進行交涉溝通,孔璐拖欠物業管理等費用並非惡意。兼顧考量雙方的利益平衡,法院應免除孔璐交付滯納金的違約責任。另外,孔璐因停水停電搬出小區,自2011年10月起至2013年7月期間沒有產生停車費用,因此,二審改判孔璐支付物業公司2009年5月至2013年7月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物業服務費等共計30725.4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以案說法
物業不能通過停水電索費
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劍表示,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矛盾常常發生,一是小區物業制度還不健全,二是物業往往忽略服務質量,當市民遇到物業的服務質量出現問題時,可與物業進行協商,如果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還可向其請求幫忙協調。如果大部分業主不滿意物業的服務質量,還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重新選聘新的物業公司。業主與物業有難以調和的矛盾還可以向法院起訴。《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物業不能停水停電,所以物業公司在遇到業主的違約行為時,也不應該采取這種極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