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從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該《管理辦法》將戶籍和非戶籍職工在提取公積金上實行統一標準和條件。
但記者發現,不少市民對《管理辦法》中關於提取公積金的情況蒙查查,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網站上,詢問的話題絡繹不絕。
有網友提問:“假設我在公司已經購買了2年住房公積金,後從公司離職回到戶籍所在地(非廣東省),而且是農村戶口。由於其他原因不再購買住房公積金。也不會購房等。請問是否要等到60歲以後才能再來中山提取這2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對於該網友的提問,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表示,從今年7月1日後,非中山市戶口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可以申請支取今年7月1日前繳交的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與單位繳存的部分。如果繳交公積金的勞動者在外地有單位爲其開戶繳存公積金,也可以把中山公積金轉移到單位所在地公積金中心。(記者劉競宇)
鏈接:提取公積金條件
按照今年7月1日後出臺的《管理辦法》,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租金超出政府租金補貼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8.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符合相關提取條件的;
9.職工或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的;
10.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