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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劉青(化名)將房子租給父親劉元武(化名)住,協議每月收租1600元,老父交不起租金,竟被兒子告上法庭,要求騰退房屋。近日,武漢中院判定劉青對劉元武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劉元武無需騰退房屋。
2012年10月,劉青因父親拖欠其房租,起訴至洪山區法院,並要求父親從位於洪山區汪家墩的還建房內搬離。洪山區法院認爲,本案中劉元武與劉青系父子關係,子女對父母負有的法定贍養扶助義務的履行方式,不僅包括給付贍養費的形式,更包括提供確保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質條件和精神層面的慰藉。劉元武年滿60歲且在武漢市無其他房屋可住,劉青未能給父親提供其他住房,故對劉青要求劉元武騰退房屋的訴請,不予支持。
劉青不服判決,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武漢市中院駁回劉青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