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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範圍內的住宅將不得作爲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記者昨日獲悉,《福州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條件若干意見》日前出臺,規定五類場所不得作爲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五類場所不得作爲經營場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條件具體規定,以“安全、環保、不擾民”爲基本原則,對涉及影響公共安全、污染環境、油煙噪音擾民、影響歷史風貌和城市景觀等問題的住所(經營場所)的經營條件實行嚴格監管。
根據規定,違法建築,本市城區範圍內的住宅,依法徵收範圍內的房屋,鑑定爲D級危屋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爲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共五類場所不得作爲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二環內不得新設汽車維修點《意見》還明確了限制作爲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情況。根據城市商業網點規劃佈局,不得在我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區範圍內新設立汽車銷售網點;不得在二環路範圍內新設立汽車維修網點;不宜在二環路範圍內新設立批發市場。
同時,有關職能部門應當製作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禁設區域”或“負面清單”,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進行投資指引。
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意見》規定,工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發現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依法予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工商登記監管系統給予警示,督促整改。凡被納入經營異常名錄逾3個月仍未主動改正的,由監管部門負責抄告銀行、法院、稅務等部門,實施信用聯動約束。
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違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監督管理;需要許可審批的經營場所未經許可審批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政府各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對發現違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規定的行爲互相抄告並依法予以處理。-記者朱毓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