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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記者顏斐)因無力還債,李某私自將母親房屋出租給債主。在發現房屋被陌生人租用後,母親一怒將兒子和租房人告上法庭,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依法支持了郭女士的訴訟請求。
郭女士於2007年9月購買了位於通州區梨園地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屋,房屋也登記在她名下。自2011年9月起,郭女士之子李某因生意週轉需要,陸續從朋友陳某手裏借了幾十萬元,爲償還債務,2012年5月,李某以自己的名義與陳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其母的房屋以每月1800元的價格出租給陳某,並約定用該房屋的租金折抵欠款直至李某還清欠款爲止。合同簽訂後,陳某搬入該房屋內居住。不久,郭女士發現此情況。由於陳某拒絕搬走,郭女士將他和兒子一併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陳某與李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陳某在庭審中辯稱,李某與他簽訂租賃合同時並未告知該房屋屬於原告。據他了解,房屋是李某的婚房,出租前也是由對方居住,所以相信李某對房屋享有合法的處分權,且李某在無法還清欠款的情況下自願簽訂租賃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爲合法有效。面對母親的起訴,李某則未在法庭上露面。
法院經審理認爲,陳某與李某雖自願就涉案房屋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但李某作爲出租方並非該房屋的權利人,其無權出租,且該《房屋租賃合同》並未得到房屋權利人的追認,李某亦未能在簽訂合同後取得相應的處分權,故涉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