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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孔德婧)兒子大學畢業後在家“啃老”7年,還將在網上結識的女友帶回家“同居”。父母多次幫兒子找工作,卻被兒子以“沒意思”爲理由拒絕。無奈之下,父母將兒子訴至法院,要求騰房。經海淀法院審理,支持了小青父母的訴求。然而,小青在接到騰房的判決後,拒絕履行判決,小青父母只好向法院申請了強執。
大學畢業7年不工作
徐先生和朱女士婚後5年生下兒子小青,自小就十分寵愛。小青考上大學後,住校不到一個月因跟同學相處不好便不願再住宿。朱女士擔心兒子受欺負,便同意他回家住,也好照顧其生活起居。
大學畢業後,小青沒找到合適的工作,徐先生便把他安排到同學的公司。可小青只幹了三個月,便說工作沒意思,同事不好相處,辭職不幹了。
此後,夫婦倆多次幫小青聯繫過工作,但兒子都以“沒意思,不想幹”拒絕,每天閒在家睡覺上網。
與女網友同居“啃老”
2013年,小青在網上認識了女孩小靜,此後經常帶小靜回家過夜,並長時間同居。徐先生夫婦對此非常不能接受,從斥責升級到大打出手。但兒子仍不知悔改,還振振有詞地說:“沒工作也有權利戀愛。作爲父母,你們有義務養我。”
徐先生和朱女士只得將兒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搬出家裏,限期騰房。截至起訴時,小青已經年滿29歲,大學畢業後在家整整啃老7年。
法院強制執行騰房
法院審理後,判令小青於判決生效後60日內搬出徐先生夫婦的房屋,將房屋清理騰退完畢。然而,判決生效後,小青拒不履行。無奈之下,徐先生夫婦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你們就是想逼死我,我讓你們斷子絕孫。”在執行的過程中,憤怒的小青百般阻撓,並對年邁的父母聲嘶力竭地大叫。面對多年來被溺愛的兒子如此歇斯底里,徐先生夫婦一臉愁容。
法官釋法
父母對成年、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無撫養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青業已成年,身體健康,沒有法律規定的喪失勞動能力、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同時,小青目前沒有工作,暫時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形,是因其主觀拒絕勞動、不願自食其力造成的,不符合法律意義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因此,父母沒有義務對其進行撫養。
父母有權拒絕成年子女在家居住
法官介紹稱,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記在徐先生名下,屬於徐先生與朱女士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二人對該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權。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小青作爲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無權違揹物權人的意志,強行佔有、居住在父母房屋內。因此,徐先生和朱女士要求兒子小青騰房的訴訟請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