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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俞曉翔
近日,市民張女士(化名)帶著女兒姍姍(化名)來到《金樓市》編輯部求助,稱自己和前夫已經離婚近三年,但是近期卻頻頻遭到對方闖門打砸,導火索是三年前夫妻離婚時,離婚協議上將一套實際產權人為女兒姍姍的房產劃給了前夫。
如今,前夫拿著離婚協議要求女兒姍姍歸還房產,引發了這場父女之間的房產爭奪戰。既然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姍姍,離婚協議上又將房產歸屬給了張女士的前夫,那麼這套房產究竟應該屬於誰呢?
房產糾紛
離婚協議上產權歸男方
房產證上寫著女兒名字
張女士告訴記者,2011年,她與前夫協議離婚,並取得女兒的監護權,本來雙方都生活得相安無事。但是從去年開始,張女士的前夫便不斷來找她和女兒姍姍,要女兒提供身份證、戶口本,並想賣掉姍姍名下的這套房子。因為女兒不同意,父親就多次到她和母親的住處進行騷擾,導致母女倆只能在外租房。
根據張女士提供的資料,記者發現,這套位於六合區的住房房產證上寫著女兒珊珊的名字,由於離婚時女兒還不滿18周歲,因此在兩人簽署的離婚協議中,『雙方在六合區的兩套產權房歸男方所有』。珊珊說,這就是父親想賣掉房子的依據,他覺得房子應該歸他所有,他有權賣出;而珊珊卻認為,房產證上是她的名字,房子應該是她的,出生於1995年的她現在已經過了18歲,『我不願意的話,父親有權利賣這套房子嗎?』
律師支招
房屋產權只『認』房產證
未做產權變更父親無權出讓房產
到底這套房子該歸父親所有,還是歸女兒所有?離婚協議的條款和產權證上的名字到底哪個有效?對此,東南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偉表示,房產證上既然是女兒的名字,那麼這套房子就應該屬於女兒的個人財產,未經女兒同意,不得轉讓或出賣。他同時提到,如果雙方離婚時協商產權歸男方,那麼應該按照法律程序完成產權變更。但是當時沒有及時進行產權變更,現在的產權人仍然是女兒珊珊。因此,既然姍姍不同意進行產權變更,且產權變更沒有完成,父親也就不能進行房屋出售。
就張女士前夫多次對她和女兒進行騷擾一事,魏律師表示,若前夫的行為給張女士和女兒的生活帶來重大影響,造成人身安全和財產威脅,張女士可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