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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樓市調整期開發商賣樓困難,房產電商挾客自重,再利用網絡優勢鼓吹“全民營銷”。路人甲乙丙不需瞭解樓房代理的ABC,介紹個人去樓盤成交就可以分傭,經紀業低門檻特性再被推低。急於幫開發商賣樓的房產電商爲快速做成生意,架空二手房中介公司直接鼓動經紀私人接單,這種踩過界行爲最近遭到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的批評。
據瞭解,廣州市某些從事一手商品房銷售的電商機構採用與經紀人直接聯絡並直接結算中介服務費的方式,誘導經紀人繞開所執業的中介機構直接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協助其銷售一手商品房。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認爲此類“一鋪撬起中介行”的行爲至少犯了兩宗“罪”。
第一宗“罪”是架空中介公司。《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經紀人員做私單是行業大忌,且完全漠視中介公司對經紀人員的培訓投入以及客源開拓的投入,公司資源的成果被私下竊取。
第二宗“罪”是經紀人員“一僕二主”,吃兩家“茶禮”。《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託,收取費用。經紀人員在電商誘導之下接私單,對於靠一二手聯動開拓財源的中介行來說,無疑是致命一擊,中介行流失客源與財源,“雙失”當然不爽,於行業規則而言,電商此番不光彩操作也是違背誠信與商業競爭規則的行爲。
房產電商大力推行“全民營銷”,已不再是新鮮事,但政府監管從一開始就缺席,至今未能填補空白。“全民營銷”該如何界定地產代理的角色以及權利義務呢?如果不是房產電商這次做得太離譜,觸犯中介服務管理條例,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有沒有想過如何規管房產電商涉及樓盤代理以及收取買家費用的行爲?電商賣樓野蠻生長,動輒凍結購房者數以千萬計的資金,以“廣告費”、“促銷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的資金其實是購房者樓款的一部分。電商收款以及代理的行爲越來越對買家的置業計劃產生不可忽視的影響,監管部門的確應該儘早對此制定出前瞻性的管理措施。週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