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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李先生來信:在南城做小本生意的李先生於前年和樑女士結婚,由於雙方都是再婚人士,擁有一套兩居室的李先生於婚前做了財產公證,證明樑女士婚前無財產。去年底,李先生將婚前購買、婚後兩人居住的房子賣了,隨即換了一套三居室的電梯公寓,李先生爲此向朋友借了30萬元。
婚後不久,兩人決定離異。但是對於財產的分割起了爭執。樑女士認爲房屋是婚後購買,應該是共同財產,理應對半分割。而李先生則認爲唯一的房子是婚前財產變賣換來的,樑女士沒有出資支持購買,不應該分割財產。
廣東寶威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唐勝利:李先生的房屋儘管是一個人的名字登記,借款也是一個人的行爲,但是目前名下房屋產權是在婚後領取的,應當視爲夫妻共同財產。樑女士有權利分割一半的所有權。而樑女士也應當承擔一半的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