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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南沙近日被傳放開“限購”,但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相關人士予以否認。在“限購”政策沒有正式“鬆綁”前,部分人仍欲鑽政策的空子。在廣州,有“限購”對象欲買房,中介人員聲稱可從中“幫襯”,不過最終因沒“搞成”鬧上法院;在深圳,多名公務人員因幫助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買房而被刑拘;在順德,市民爲規避限購令,私下籤訂房屋轉讓協議,疑似遇騙局……
廣州因要“隱身”購房惹官司
中介承諾“幫”限購者?
2011年5月8日,在廣州番房置業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鍾福廣場分公司(以下簡稱“番房置業鍾福廣場分公司”)的撮合下,許女士與羅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許女士想購買羅某位於番禺的一套價值128萬元的房,中介服務費爲16000元。
由於自己是限購對象,許女士決定以妹妹許二(化名)的名義辦理貸款和過戶手續。據許女士說,番房置業鍾福廣場分公司也稱有辦法幫她的妹妹辦理納稅證明。爲此,許女士支付中介費用8000元及辦稅費用2800元。
但由於許女士及妹妹都是限購對象,這宗房屋買賣最終“泡湯”。隨後許女士起訴認爲,廣州市番房置業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及其鍾福廣場分公司明知她及其妹妹都是限購對象,卻讓她簽訂三方合同,造成合同無效,應該返還中介費8000元、辦證稅費2800元及利息。
買家稱自己可“搞定”?
成爲被告的房屋中介也覺得委屈。番房置業鍾福廣場分公司稱,自己已履行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中介服務,並收取部分中介費8000元,至於辦稅費用2800元,不是自己收的,所以談不上返還。
中介人員曹某到庭接受調查時說,當時許女士要求購房,自己口頭告知交易存在“限購”的情況,但許女士當時承諾“限購”問題自己解決,籤合同時會用妹妹許二的名字,並自行辦理許二在廣州市內一年的納稅證明。聽完許女士的介紹後,自己當時沒有要求許二提供相應的房產證明及納稅證明。但之後許女士私下找到他,要求幫忙辦理妹妹的納稅證明,並同意給付辦稅費用2800元,他以個人名義收下並出具收據,後來納稅證明無法辦理,他向許女士退錢,但對方不收。
番房置業鍾福廣場分公司還提起反訴,稱許女士違約導致合同被解除,而自己已履行了中介服務,許女士應依約支付剩餘中介費8000元和違約金38400元。
另一被告廣州市番房置業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則迴應,與許女士籤合同並提供中介服務、收費的是其分公司,許女士要求總公司返還相關費用沒有依據。
法院判決雙方均需擔責
廣州市番禺區法院一審認爲,許女士在明知其與妹妹都屬於限購對象的前提下,仍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由於政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交易風險,應由許女士自行承擔。番房置業鍾福廣場分公司已經提供了訂約機會並促成簽訂合同,許女士已給付的中介費8000元沒有超越合同約定,法院予以認可。
對於番房置業鍾福廣場分公司要求許女士支付剩餘中介費8000元及違約金38400元的主張,法院認爲,房產中介應當清楚瞭解房地產交易相關的政策法規,並將其如實告知買賣雙方,應當對購房者是否符合購房資格進行覈實,並告知合同履行的風險。番房置業鍾福廣場分公司未能提供完善的中介服務,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其要求許女士給付剩餘中介費及違約金的反訴請求,法院不支持。廣州中院終審後維持了原判。
經辦法官介紹,本案採用的是一種採取“資格交易”的手法規避限購政策:實際購買人先借用符合購房條件人員的名義購買本市房產,待該房產的產權登記轉移至“掛名業主”名下後,實際買家以“掛名業主”爲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爲所購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
對於借虛假訴訟實現過戶目的的現象,該法官認爲,法院應該加大對房屋買賣糾紛中申請調解結案的相關案件的審查力度,主動要求當事人提供購房資格證明,嚴格審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嚴防虛假訴訟。
廣州市番禺區法院統計,“穗六條”2013年11月出臺以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數量明顯增多,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該院共受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3件,同比增長70.97%。最近還出現了部分當事人使用“倒籤購房合同”、簽訂“雙合同”借名購房等歪招規避新政。(記者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