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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必要將所有商品房用地都配建上保障房,購買配售型保障房的家庭應獲得房屋產權證而非居住證明,騙租騙購保障房應當再加大懲戒處罰力度。今天,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市人大城建環保委主任委員郭普金在會上作了審議意見報告。
明年全市住房保障覆蓋面達45%
2012年底全市城鎮居民家庭共396萬戶,住房擁有率約82%,也就是全市還有約71萬戶城鎮無房家庭,此外,每年新增已婚無房家庭大約3萬戶。部分在京穩定就業的常住人口住房問題也需要得到解決。由於房價、租金持續上漲,中低收入羣衆對買不起、租不起房的反應十分強烈。市住建委主任楊斌表示,2015年,全市將完成“十二五”期間建設籌集保障性住房100萬套的任務,加上房改房,住房保障覆蓋面將達到45%左右。
2013年4月前,本市還有10萬戶經適房、限價房備案家庭,這些備案家庭原則上將通過原方式解決住房問題,同時,也鼓勵這些家庭通過承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購買配售型保障房或自住型商品房解決住房困難問題。解決完後,不再新建經適房、限價房項目,統一按照《條例(草案)》的規定實施城鎮基本住房保障。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還建議,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的配租型保障房和企業利用自用國有土地建設的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房,應當納入城鎮基本住房保障規劃、年度計劃和配租配售管理。
意見1
不是所有商品房用地都要配建保障房
《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應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應當作爲取得建設用地的前置條件……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用地,應當競配保障性住房異地建設資金。”
針對這一條款,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提出,在商品住房中配建基本保障性住房只是籌集保障房的方式之一,是否需要配建,應當由城鎮基本住房保障規劃確定,不是所有商品住房用地都要配建。此外,在商品住房土地出讓中競配保障性住房異地建設資金的規定,缺乏法律依據,建議刪除。
意見2
購配售型保障房“居住證”改“產權證”
《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向購房家庭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證明。”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則認爲,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家庭通過購買行爲,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屬登記部門應當向其出具房屋產權證明。根據合同約定,購房家庭只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佔有和使用權能,收益和處分權能受到限制。
意見3
明確公租房廉租房管理納入“配租房”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還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六十七條修改爲:“本條例實施後,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統一納入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本條例實施後,已分配入住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仍按原規定執行。對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備案家庭,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其原申請要求進行保障。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備案家庭也可以通過承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或者認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解決住房困難問題。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備案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完成後,本市不再籌集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
修改明確了公租房和廉租房的管理模式,同時增加了在備案家庭銜接完成後不再籌集建設經適房和限價房的內容。(記者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