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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王女士和先生爲了孩子讀書方便,在杭州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房。但在入住之後,原房東卻以賣房時沒有約定地下自行車庫爲由,百般阻撓,不肯交出車庫。這樣的問題,應該如何來解決?
案例:
原房東百般阻撓
不肯交出自行車庫
“又是強力膠,又是加鎖,真的受不了了。”王女士說。
當時雙方簽訂了轉讓合同,王女士如約付清了房款。原房東也很配合地完成了房產過戶的手續。王女士一家很快搬進了新家,入住後,她將單元樓底層按戶配置的地下自行車庫更換了新的鑰匙,準備用來堆放雜物和存放電動自行車。
結果沒幾天,王女士發現,自行車庫的鑰匙孔被人惡意注入了強力膠水,同時還多了一把鎖。再之後,她就發現自家堆放的物品也被移了出來,自家的自行車庫卻成了別人的倉庫。無奈之下,王女士選擇了報警,經查,這事是原房東老李乾的。老李認爲,當時雙方合同簽訂時並未將自行車庫一併轉讓,所以認爲自己仍擁有自行車庫的使用權,王女士無權使用該自行車庫。爲此,王女士要求老李提供使用權證,老李無法提供。王女士求助律師進行諮詢。
律師點評:
取得房產所有權
即擁有了自行車庫使用權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杭州市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定:按標準建設的自行車庫屬於居住區全體業主所有,由開發建設單位建成後無償移交給全體業主。同時,根據《杭州市住宅區配套公建建設管理暫行規定》,按建築面積3~3.6平方米/戶標準配置自行車庫,其使用權屬於該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管理。
案例中,老李既然已經將房產過戶給了小王夫妻,那麼小王夫妻自然成爲了該房產的業主,作爲單元樓配套的自行車庫,老李既無所有權,也無使用權。雖然雙方合同中無約定,但是根據上述規定,老李既然無法提供自行車庫的使用權證,那麼自行車庫就屬於配套設施,小王夫妻在取得房產所有權的同時,也擁有了自行車庫的使用權。當然,這裏也要提醒購房者,簽約前務必瞭解房產配套的詳細情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記者丁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