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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經適房、限價房擬退出歷史舞臺,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配售型保障房將不再採取備案家庭輪候的方式,而是採用類似目前自住型商品房的項目登記制度。
值得關注的是,爲平穩過渡,將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2013年4月19日前申請的10萬戶備案家庭還可繼續等待輪候經適房、限價房;之後將不再新建這兩類保障房。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對《條例(草案)》提出7條修改意見,包括不應強制要求所有商品房配建保障房,儘可能加大對騙租騙購等違法行爲的懲處力度等。
每年新增已婚無房家庭3萬戶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楊斌介紹,2007年至今,全市共建設了102萬套保障性住房,累計解決了80多萬戶家庭住房困難。2015年,全市將完成“十二五”期間建設籌集保障性住房100萬套任務,加上房改房,住房保障覆蓋面將達到45%左右。
據2013年北京統計年鑑數據,2012年底全市城鎮居民家庭共396萬戶,住房擁有率約82%,也就是全市還有約71萬戶城鎮無房家庭。此外,每年新增已婚無房家庭大約有3萬戶。
基本住房分爲配租型、配售型兩類保障房
楊斌介紹,《條例(草案)》從維護居民基本住房權利的高度,取消了收入准入標準,規定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和個人,無房或者住房困難的,均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體現了平等保障原則,在全國屬於首創。
但考慮到保障家庭困難程度,遵循公平原則,《條例(草案)》同時規定,按照申請家庭和個人申請時間、收入以及申請人父母、成年子女住房情況等,從低到高分階段予以保障。
《條例(草案)》規定,政府提供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租賃補貼,即“一租一售一補”三種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由原來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兩種配租型保障房,合併統一爲“一租”、“一售”兩類保障房,也就是配租型保障房和配售型保障房兩類。
保障房建設標準堅持小戶型的原則。而且,每個保障家庭只能申請一套保障房。
重點解讀經適房、限價房擬退出歷史舞臺
楊斌表示,2013年4月19日前,本市實施了廉租、經適、限價和公租房“四房合一”政策,統一了保障房申請審覈渠道,保障房家庭都先通過公租房解決住房困難。
該政策實施前,本市還有10萬戶經適房、限價房備案家庭,這些備案家庭原則上將通過原方式解決住房問題,同時,也鼓勵這些家庭通過承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購買配售型保障房或自住型商品房解決住房困難問題。解決完後,不再新建經適房、限價房項目,統一按照《條例(草案)》的規定實施城鎮基本住房保障。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的經適房、限價房輪候家庭解決完之後,就不再建這兩類保障房了。“目前,輪候並非全市統一,而是各個區縣自己安排。有的區縣已經完成,有的可能沒有。因此全市所有輪候家庭什麼時候解決完目前還沒有結論。”
但該人士明確,經適房、限價房的入口已經卡死:“存量解決完就不再建了。”
《條例(草案)》與市人大城建環保委“達成一致”的是,爲了實現平穩過渡,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按原有政策已經取得保障性住房的,繼續沿用原有政策進行管理;對於尚未配售的經適房和限價房備案家庭,應當按照備案家庭原申請要求,繼續提供經適房和限價房,按照原有政策進行分配和管理。
同時,備案家庭也可以自願選擇其他方式解決住房保障問題。
配售型保障房不得上市出售
楊斌介紹,配租型保障房在供應對象上,本市城鎮戶籍的家庭或者個人,在本市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小於規定標準的,均可以申請,具體面積標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制定。
准入退出上,民政、公安、人力社保、房屋權屬登記等部門對申請家庭或個人的婚姻、戶籍、人口、繳納社保、住房等情況同時進行覈對,並進行定期複覈。在後期管理上,承租人不得有轉租、出借、調換承租住房等行爲;通過購置、繼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應退回承租住房。
配售型保障房供應對象爲本市城鎮戶籍的無房家庭,且從未享受過任何福利分房或配售過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與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形成合理的銜接。分配實行項目登記制,不搞輪候。
配售型保障房實行封閉管理,房屋只能用於自住,不得上市出售,不得出租、出借、贈與、擅自調換或改變住房用途;確需轉讓的,政府予以回購或再配售。
租賃補貼方面,符合條件的保障家庭或個人自行到市場租房的,可按規定標準向政府領取貨幣補貼。目前,本市廉租租賃補貼家庭已達2.8萬戶;超過廉租標準的家庭到市場租房發放租賃補貼,在海淀區進行了試點,申請家庭也已達800餘戶。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提出7條修改意見
市人大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郭普金介紹,在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書面徵求了各區縣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城建環保代表小組的意見和建議,並在市人大常委會上公開徵求市民意見。
最終提出了7條修改意見和建議。
7條修改意見和建議
1.不應強制商品房配建保障房
商品住房用地是否需要配建基本保障性住房,應當由城鎮基本住房保障規劃確定,不是所有商品住房用地都要配建。
此外,在商品住房土地出讓中競配保障性住房異地建設資金的規定,缺乏法律依據,建議刪除。
2.基本住房管理系統“誰來管”要明確
應當明確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責任主體,並明確相關部門和機構的配合義務。
建議修改爲:“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鎮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檔案和保障家庭、個人檔案,並進行動態管理。”
“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提供必要的個人信息支持城鎮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
3.企業自建房配租配售對象不宜“搞特殊”
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的配租型保障房,應當納入城鎮基本住房保障規劃、年度計劃和配租管理;產業園區面向園區內就業人員建設的集體宿舍,其准入條件、審覈分配程序和後期管理要求均與本條例建立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不同,建議不納入條例調整範圍。
企業利用自有國有土地建設的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房,可優先分配給符合本條例規定準入條件的本單位職工;配租配售對象、審覈分配程序、後期管理等,也應當與政府投資建設的基本保障性住房一樣,不宜再單獨規定。
4.配售型保障房應有產權證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本質上由政府出地、購房家庭承擔房屋建設成本,滿足自住需求的一種保障方式。
購買家庭通過購買,獲房屋所有權,權屬登記部門應向其出具房屋產權證明。根據合同約定,購買家庭只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佔有和使用權能,收益和處分權能受到限制。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修改爲:“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向購買家庭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產權證明。”
5.基本住房封閉管理要明確職責
要進一步明確市和區縣政府、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基本保障性住房產權單位,特別是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運營機構,在基本保障性住房後期管理環節所應承擔的職責和義務。
同時,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後期管理措施,採取合同約定、信用管理、行政管理和法律手段等多種方式,加強對相關主體的管理,保證封閉運行制度得以落實。
6.加大對騙租騙購懲處力度
對於提供虛假申請信息、騙租騙購的,不符合保障條件後拒不退出的,以及違反基本保障性住房封閉運行管理制度等行爲,應當在國家上位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儘可能加大對違法行爲的懲處力度。
7.非京籍申請應依據戶籍制度改革
由於居住證制度國家和本市均未正式出臺,制度內涵尚不明確,法規不宜直接援引。
建議修改爲:“根據戶籍制度改革情況,享有與本市城鎮居民同等待遇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以申請基本保障性住房。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