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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遼寧億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總監兼擋光辦主任王曉東因利用職務之便,向擋光居民索要錢款,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刑。曾一度轟動遼寧乃至全國的該公司開發的“億海陽光”樓盤影響周邊居民擋光補償問題,也隨之浮出了水面。
憤怒:千戶居民告新樓擋光
“億海陽光”樓盤位於皇姑區向工街38號,是由遼寧億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據瞭解,按照規劃,該樓盤共有13棟樓,包括多層、小高層、高層,其中高層樓高達107米、33層高。
該樓盤自2010年開建以來,糾紛不斷。因該樓盤跨度大,周邊與向工街、漣水街、明廉路等毗鄰的多層居民樓僅有一路之隔。“億海陽光”高層樓不同程度擋了周邊居民樓的採光,鬧得周邊鄰居怨聲載道。
家住明廉小區臨街雙陽套間的劉先生稱:“億海陽光”沒建前,自己家從早到晚都能見到陽光,可現在只能在早晚時候才能看到幾縷陽光。因爲“億海陽光”高層樓高,造成自家絕大多數時間裏滿屋都是暗的。
迴應:開發商負責補償擋光費
據稱,“億海陽光”擋了1000餘戶居民家的採光,引得周邊鄰居四處投訴、四處尋找相關部門要求解決處理。經過多方工作,遼寧億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答應給居民發放“擋光補償費”。
隨即,公司成立了擋光辦,安排銷售總監王曉東任擋光辦主任、員工高曉輝任工作人員,專門負責爲擋光居民們辦理擋光補償事宜。
投訴:補償標準不一倆“蛀蟲”露餡
這一消息曾令被擋光的居民高興不已,可不久,他們發現又出現了新問題。居民老王透露,擋光補償費的補償標準不一樣,有的多,有的少,還有的雖然兩家只有一牆之隔,但有的給補,有的就不給補。居民老劉透露,拿到補償多的居民都給人家“上炮了”,人家拿了錢能不多給點嗎?這一傳言,引起了更多居民們的不滿和騷動。
居民們找到“擋光辦”紛紛詢問擋光補償標準,可一直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居民們又開始了投訴,相關部門相繼介入展開調查。眼看事情敗露了,2013年5月7日、6月3日,王曉東、高曉輝相繼向公安機關投案。經調查,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王曉東、高曉輝利用職務之便,採用限制發放擋光費等手段,向申請補償的97戶居民索要賄賂47萬餘元。檢察機關認定,這是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爲。
知情者透露,1000多戶居民申報了擋光補償,只有40%左右比例符合規定。目前,根據相關規定,遼寧億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相繼爲516戶居民發放了1200餘萬元擋光補償款。目前截至去年11月份,還有37戶因產權不清等原因沒有補償。
判決:向97戶住戶索賄被判6年
據瞭解,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間,王曉東擔任遼寧億森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總監及擋光辦主任,每當有居民索賠擋光費時,就利用職務之便,採用限制發放擋光費等手段,分別在皇姑區明廉路其兩處辦公室內,向申請擋光費賠償的陳某等54名住戶索要賄賂,共計26萬餘元。“擋光辦”工作人員高曉輝,在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間,也是利用職務便利,通過限制發放擋光費等手段,向申請擋光費賠償的呂某等43名住戶索要賄賂,共計21萬餘元。
法院一審認爲,兩人作爲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王曉東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高曉輝案發後能夠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刑法,認定二人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兩人均提出上訴。瀋陽中院認爲,對兩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瀋陽晚報、瀋陽網主任記者王立軍梅天磬
實習生王藝蒙高忠鑫
大寒日日照
不足2小時算擋光
據瞭解,擋光補償款的發放是有嚴格法律規定的。1994年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建設部聯合發佈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爲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與此同時,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瀋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稱,新建建築遮擋周邊原有住宅,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標準的,就構成了擋光。
《瀋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將遮擋時間分成四檔:小於30分鐘、31-60分鐘、61-90分鐘、91-120分鐘。補償標準中依據區域級別劃定,“億海陽光”屬於四級,即每平方米分別按350元、400元、440元、500元四個檔補償。
靠什麼留住那一縷陽光
一棟高樓建起來,上千戶的陽光削弱或者消失了。這不是一種尷尬,也不是一種無奈,而是一種憤怒。這樣的情形並不是個例,但真正討要到“陽光權”,或者說,能得到補償的市民,並不佔多數。更爲離譜的是,千辛萬苦爭取來的補償,居然遭到勒索,被蛀蟲敲了一把竹槓。
討要陽光權,背後究竟藏着多少的見不得陽光的事情?一縷陽光的權力,討要起來,怎麼就這麼難?
2013年,圍繞“超高建築物帶來擋光權紛爭”的焦點話題,本報相繼刊發了6期“討要陽光權”主題系列報道。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
本來屬於自然饋贈的“陽光權”,最後落得“討要”的地步,讓人有些唏噓。而在討要的路上,卻矗立着重重困難。取證難、成本高得驚人;個人勢單力薄,“抱團”又難以操作。其實,問題的關鍵還在於,現在居民被擋光的補償政策,還是依據七八年前的規定,明顯滯後於時代的發展。這樣的結果只能是,開發商擋光的受罰成本低廉,而被擋光的市民得到的補償難服人心。
這個問題的破解,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既需要市民面對權益受到損害,勇敢地站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需要在制度層面上能讓普通的市民得到應有的保障。
今年年初的瀋陽市兩會期間,人大代表根據本報的報道,擬定了相關的建議,希望修改完善《瀋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這一建議若能得到重視,並最終修改,將大大有助於市民討要“陽光權”。
陽光每天都灑下來,可是卻有的人難以享受陽光。對於陽光權的維護,希望能夠更陽光。(詹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