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開發商五證不全時,是不具備合法銷售資格的,也就是說其無權以任何形式(包括內部認購在內)收取任何預訂性質的款項。
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所簽訂的購房協議肯定是無效的。購買這樣的房子,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的權益很難得到維護。開發商向購房者提前收取房款無疑解決了自己的燃眉之急,購房者的錢被開發商無償拿去使用,但在取得預售證之前的這段時間,由於提前交房款屬於違規行爲,一旦項目出現問題,開發商抽逃資金,造成爛尾樓,那麼消費者預付的資金就會無法收回。
針對這一情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強商品住房預售行爲監管。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