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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馨)昨天市住建委公開徵集《關於加強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維修資金屬地化審批,物業維修基金的審批權將由市級審批下放到各個區。
徵求意見稿中提出,申請人向所在地區住建局維修資金審覈部門提交資料申請使用物業維修基金,由所在地區住建局進行維修項目撥付款項以及進行完工備案。
同時明確,已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委員會爲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服務企業爲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業主可在當地社區現場察看並蓋章證明下,作爲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動用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原房屋售房單位可作爲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也可以委託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代爲申請。
此外,對維修工程項目預算超過20萬元的,實行維修項目說明會制度;對維修工程項目預算超過50萬元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選擇專業施工企業,並委託專業監理單位對維修工程實施質量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