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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女士的公公去世得早,在上世紀90年代房改的時候,老人的4個兒女出資爲呂女士的婆婆買了房,當時老太太也出了部分資金,房子位置挺好,就在北馬路附近,前兩年房子面臨拆遷,呂女士的婆婆選擇只要拆遷款,不再要房子。
老太太拿到拆遷款後,分給了每個兒女3萬元,手裏留下了一部分,由於老人沒了房,於是到每個兒女家裏輪換住,到了誰家,誰家管吃住,老太太自願每月給1200元的生活費。
爲了讓子女們盡到贍養義務,每個子女象徵性每月給老太太10元錢,這樣老人也能經常見到兒女們。
呂女士說,老太太手裏還有多少錢,從來沒說過,這部分錢老人交給了小女兒保管。呂女士向律師諮詢,這部分錢能讓小女兒代爲保管嗎?如果老太太有一天去世了,他們能不能分到這部分費用?
本報社區幫辦志願者、山東鼎然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修渤介紹說,從法律上講,兒女們當時出錢給老太太買房,或是借款或是贈予,都不改變老太太對房屋的所有權,而且拆遷款分給了每個兒女一部分,算是償還,老太太有權利去支配這筆拆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