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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期滿,雖然雙方沒再續簽,但仍繼續履行合同。期間,房東突然要求收回房屋,引起租戶不滿。近日青山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租賃期限爲不定期,房主可隨時解除合同,租戶應騰退房屋。
臧先生是青山某酒店老闆,2000年,與武漢某石化公司達成租賃協議,在青山某醫院附近租下一間門面用於經營。2011年11月協議到期,於是雙方簽訂了一份《商業用房租賃合同》,約定租期至2012年12月31日,臧先生繳納了1萬元保證金。
2013年合同到期,雙方沒有再簽訂租賃合同,但仍按之前的合同繼續履行。直到去年10月16日,臧先生突然收到石化公司寄來的通知書,要求他在11月30日之前騰退房屋。臧先生認爲對方無權突然解除租賃關係,拒絕騰退。僵持數月,今年初石化公司將臧先生告上法庭
青山法院認爲,雙方之間租賃期限爲不定期,原告石化公司作爲房主,可以隨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