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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市智囊團
文/記者陳明
讀者李先生來信:去年夏天我花300多萬元購買位於萬江東江水道旁一棟別墅。去年冬天收樓驗收時,我發現剛剛竣工的清水房天花板、牆體有裂縫甚至漏水的情況,於是拒絕收樓,開發商表示維修之後再通知驗收。
兩個月後,開發商再次通知我,表示之前的問題已經解決。我到現場查看後,發現裂縫已經補上,天花板漏水裂縫補上後沒有滲水的痕跡,在連續追問對方都得到保證之後,我簽字收樓,隨後開始裝修。然而,今年5月連續多日的暴雨後,我趕到裝修好的別墅,發現幾乎每間房間的牆體都在漏水,新買的傢俱、家電和堆放的物品被浸泡腐爛發黴,損失至少幾十萬元。據瞭解,該小區的好幾處別墅都存在類似的問題。我向開發商提出索賠,開發商只答應維修漏水的問題,傢俱家電的損壞不考慮。
廣東寶威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唐勝利:購樓合同中一般都有明確開發商確保房屋質量的義務,李先生的遭遇屬於典型的房屋質量問題,李先生購買房屋,由此房屋帶來的直接和間接損失,而且傢俱家電是在房屋驗收之後放置而直接因漏水而損壞的,根據合同法規定,開發商有無可推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