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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至今,深圳首個面向低收入家庭配售的經濟適用房桃源村三期已滿5年,按合同規定,業主可申請取得住房全部產權。可近日桃源村三期業主卻被告知,要拿紅本必須繳納70萬—100萬元不等的房屋增值收益,這讓業主不能接受,他們認爲,只拿紅本不出售就不應該收增值收益。
針對業主提出的問題,深圳市住建局表示,補交增值收益符合經適房相關管理規定,並將儘快出臺已售經濟適用房取得完全產權增值收益繳納辦法。
業主
經適房上市轉讓不該“一刀切”
記者日前來到桃源村三期調查發現,小區內多處懸掛着寫有“還我紅本,按合同辦事”字樣的橫幅。根據業主向記者出示的購房合同第16條規定:“簽訂購房合同滿5年的,買方可依據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管理規定申請取得住房全部產權。住房上市轉讓的收益分成,按政府屆時有關規定執行。轉讓時,政府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購買。”
對於合同,衆多業主理解認爲,只要經適房滿5年補交地價即可獲得紅本,即商品房產權。另外,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轉讓應該要分別對待,不該“一刀切”。“住房上市轉讓才需要和政府分成,但我們只需要拿紅本,根本沒想轉讓。”業主張先生告訴記者,桃源村三期的業主大多數已經五六十歲,且沒有穩定收入,大概90%的人至今未還完房貸,從未想過出售該房屋。
記者隨後查看了相關政策,根據2008年1月18日發佈的《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買受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屆時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買受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但在2010年6月出臺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規定:“年限屆滿後,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應當繳納土地收益並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標準繳納房產增值收益等價款。”但對此規定。業主認爲,該條例是在簽訂合同之後纔出臺的,應該依照“法不溯及過往”的原則執行。
另據瞭解,《深圳共有產權住房試點》方案正試行,如果業主想將房子上市出售,政府要收不低於50%的增值收益,市民可以選擇直接支付這一部分費用,將其變爲商品房。如果不能支付,也可以將這一部分增值轉化爲政府產權,即達到共有產權的形式。雖然這個方案還在研究當中,但業主表示,供房供了半輩子後,房子卻不是自己的,沒法給後代一個交代。
政策制定方
業主會否轉讓無法口頭承諾
參與深圳市保障房相關管理條例制定的深圳住房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靄貧表示,經濟適用房年滿上市,與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來分成是國家和地方都明確規定的。“是轉讓的時候收增值收益,還是辦紅本的時候收?只是時間問題。而一旦辦了紅本,就意味着房子是可以在市場上流通的商品房,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等。從政府管理的角度來看,一旦給了紅本,以後在市場上的行爲就難以監管了”。
陳靄貧表示,利用保障房和商品房之間的差價來尋租是全國範圍內都存在的現象,拿了紅本後會否轉讓房屋是無法用口頭來承諾的,經適房一旦獲取商品房產權就已經脫離了保障房監管體系,假如業主把房屋拿去出售,將導致新一輪的社會公平危機,對保障房體系造成很嚴重的影響。
“保障房的本質是保障低收入人羣的居住問題,擁有綠本和紅本對居住來說不造成任何影響,真的沒打算出售房屋的話,也沒必要糾結是否擁有紅本。”陳靄貧認爲,不轉讓不抵押和擁有綠本沒有區別。
針對業主提出的沒有紅本就無法給後代繼承的問題,陳靄貧表示:“現行的保障房制度保障的是個人及家庭,並不意味着也要保障子孫後代。”他表示,現行的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子女不能繼承保障房,但下一步法律是會明確的,子女不屬於低保人士是不得繼承保障房的。“這一批的保障房或許還有獲利的空間,今後的保障房體系將會越來越嚴謹。”
此外,陳靄貧也向記者表示,按照深圳市住房保障改革的政策要求,今後的所有保障房都將要封閉運作,不能流向商品房市場。“保障房一旦允許上市,就容易建一批賣一批,在土地資源緊張的情況下,就會出現保障房建設用地難以爲繼的局面。因此,從政府管理的角度來說,這樣的舉措是合理的。”
針對業主提出的辦理紅本交增值收益有悖合同約定的問題,深圳市住建局對媒體表示,取得完全產權需補交增值收益有法律依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中也有約定,因合同發生爭議,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目前住建局已起草了《深圳市已售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增值收益繳納辦法》(送審稿),該辦法經市政府審定發佈後,即可受理符合規定條件的經適房購買人取得完全產權的申請。
觀察人士
可在上市交易環節設“關卡”
深圳市黨代表、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鄒新鋒在走訪桃源村三期業主,並仔細查閱相關政策條文時發現,在購房合同及2008年和2012年出臺的對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規定中,出現的“全部產權”“完全產權”這兩個概念的定義均較爲模糊,“全部產權和完全產權是否就是商品房產權呢?那些還完房貸全款擁有綠本的業主是否也是擁有全部產權或者完全產權的呢?”鄒新鋒認爲,這些問題都有必要梳理,並向業主交代清楚。
觀察人士楊先生認爲,政府在與業主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應該向業主明確,房子年滿5年後需要繳納增值收益纔可辦理商品房房產證,在業主都清楚知悉的情況下作出購買選擇。他認爲,從目前的合同來看,繳納增值收益方可辦理商品房房產證的規定顯得有點模糊,難怪現在業主接受不了。楊先生認爲,政府要防止業主拿到紅本後出售房屋可以有多種監管渠道,比如房屋在國土部門交易過戶環節就可以設定關卡,審覈該房屋是否具備過戶資格。
“從字面上來看,經適房合同條款是模糊的,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商品房產權只需要繳納土地差價和相關稅費。”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律師齊巖冰認爲,政府不應該把補交上市銷售的增值收益作爲前置性的約束,而應該在後期銷售環節進行監管。
記者手記
經適房姓“商”將與保障背道而馳
桃源村三期業主盼了5年,終於盼到了房屋“轉正”之日,可沒想到事情進展如此不順利。
誠然,從政府監管的角度出發,從獲取產權環節就徵收一筆增值收益的確可以向社會表明政府完成了對保障房的監管職能,但正如業主和觀察人士所言,作爲公共服務的提供方,政府是否可以探討更爲合適的監管方式,而不是以便於監管爲由犧牲一部分人的利益。
事實上,作爲解決住房困難人羣居住問題的經適房或安居房,一旦成爲商品房就徹底失去保障功能和意義,這與設置保障房的初衷相違背。倘若一批又一批經適房或安居房年屆已滿,都能以商品房的性質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在土地資源難以爲繼的情況下,深圳又何以迎接未來涌現的住房困難的人羣呢?
保障房也好,安居房也罷,都應該在特定範圍內流通,真正實現商品房和保障房並行的雙軌制度。在政策出臺時就應明明白白地告知業主,該房源的性質和未來的走向,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考慮是否申購,這是讓一個城市的保障體系做得更完善、走得更遠的方式。
南方日報記者卓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