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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業的車位租賃費繳納流程上並未見相關捆綁收費規定
在業主的物業交費時段單據上可見被物業強行要求提前將近兩月交費
中新網7月17日電因租賃車位於本月底到期,昨日上午,家住北京石景山區遠洋山水小區的趙女士像往年一樣按期前往物業續費,卻被告知今年必須提前近兩個月交清下一年度物業費,纔能辦理車位續租手續。『我每年的物業費都按時如數交清,但今年物業把車位續租和物業費捆綁處理,要我提前將近兩個月交物業費,這種強迫行為是違法的,希望相關部門介入處理。』不滿『捆綁收費』的趙女士向本網記者投訴。
據悉,遠洋山水小區車位續租人員告訴趙女士,因為一些業主拖欠物業費,所以今年要通過車位續租『卡』一下。這個辦事人員承認趙女士家歷年沒有拖欠物業費的不良記錄,但他說,反正遲早都要交物業費,今年規定就這樣,必須先交物業費再辦理車位續租,要是不接受可以去投訴。
趙女士向本網記者出示了去年她家的北京遠洋基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專用物業收據,繳費時段列明了從2013年9月15日到2014年9月14日。也就是說,趙女士7月16日辦理車位續租被拒,物業要求先交物業費,提前了將近兩個月。在她提供的遠洋物業《停車場車位使用合同》中並無與物業費相關聯的條款,而物業明示的車位租賃費繳納流程上也未見相關『捆綁收費』規定。
本網記者諮詢律師事務所專業人士後知悉,物業管理行為與其他行為是不同領域的服務行為,物業公司與業主所簽訂的物業服務、車位租賃合同不屬於同一類型的服務合同,二者之間並無必然的聯系,物業費和車位租賃費不能套用同一個法律關系。業主欠物業費屬於合同糾紛,如果業主不交,就違反了物業合同,物業公司可以起訴業主,而車位續租是另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我國《物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物業公司不應當將『繳納物業費』與『租賃車位』兩者捆綁在一起,如果物業公司以收取『物業費』為條件向業主施加壓力『捆綁收費』,這種做法不合法。趙女士被要求提前近兩月交物業費,更是欠妥,可以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趙女士認為,對於部分業主的惡意欠費,物業公司理應使用合法手段維權,但不能損害正常履約業主的權益。物業公司想方設法收物業費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為了工作便利而違法行事,不但達不到效果,還不利於物業服務的健康發展。『買這個樓盤是看中遠洋系地產品牌正、有保障,這些年從未拖欠物業費,想不到今年被提前近兩個月逼繳,這種做法又違法又傷感情,急功近利,實在是有百害而無一利!』她說。
物業企業服務管理問題向為業主投訴焦點,鑒於目前國內一些物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捆綁收費』現象,因此導致物業和業主矛盾激化,徹底解決此類糾紛的關竅何在?本網將繼續關注此事。(中新網房產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