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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第一批面向戶籍低收入家庭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於2008年銷售。目前已滿5年按合同約定買房者可有條件取得產權並上市,不少買房者正在翹首期盼政府關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收益分成的政策出臺。目前正處政策出臺前的關鍵期,昨日,深圳市住建局再次向媒體發來通稿,重申:經濟適用住房不應成爲牟利的工具。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在2008年推出的第一批面向戶籍低收入家庭銷售的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簽訂購房合同滿5年的,買方可依據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管理規定申請取得住房全部產權。住房上市轉讓的收益分成,按政府屆時有關規定執行。轉讓時,政府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購買”。
2008年1月出臺的《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買受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買受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屆時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差價的比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2010年6月出臺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規定年限屆滿後,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應當繳納土地收益並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標準繳納房產增值收益等價款。”據介紹,目前部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要求政府直接爲其所購經濟適用住房辦理完全產權,不交增值收益價款,與合同的約定不符。目前市住建局已經研究制訂了經濟適用住房上市收益分成的具體操作辦法,已提請市政府審議。 (記者肖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