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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廉租住房保障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爲鼓勵出租人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的家庭出租房屋,市國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出租人補貼操作程序》(以下簡稱《操作程序》)。2008年7月1日後,將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以下簡稱《資格證明》)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滿一年以上,且他處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請領取出租人補貼。
根據《操作程序》出租人應當是出租房屋的產權人(購房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一套住房原則上只能租給一戶家庭。在租賃期限內,只能辦理一次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已申報爲出租人他處住房的,他處住房產權人(承租人)不得同時將其作爲出租房屋,申領出租人補貼。出租人將成套單元住房其中一間出租的,其他房間不能視爲他處住房。非成套獨用住房,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認定。出租人原則上每年度只能申領一份出租人補貼。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組織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監察中隊、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等有關部門聯合對房屋租賃情況進行抽查。對虛報租賃關係、未實際租房的承租人,從抽查當月起停發承租人的租房補貼,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停發出租人補貼。
出租人補貼申請程序
出租人作爲領取補貼的申請人,在房屋租賃期限滿整年時,到房屋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要件的原件和複印件:
1.出租人及承租人二代身份證;
2.出租房屋的《天津市房地產權證》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3.《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4.承租人出具的《資格證明》;
5.出租人他處住房情況證明,包括本人(含配偶)或出租人同戶籍父母、子女他處住房的《天津市房地產權證》(尚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提供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證明或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同戶籍父母、子女或不同戶籍的配偶(需提供結婚證)的房屋可認定爲他處住房。
6.出租人本人開立的天津銀行個人一般結算性賬戶存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