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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通知》,並於發佈日起執行。該通知明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交存後,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除多交存部分或房屋滅失等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一律不能辦理退款,屬於業主變更的,則要求按規定辦理過戶手續。
爲進一步規範清遠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結合清遠市實際情況,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有關事項做了明確規定。
購房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交存維修資金,又解除購房合同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已交存維修資金的金額墊支給購房者,購房者在收到該資金時出具清遠市商品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證明;該房屋有新購買人後,新購買人支付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墊支的維修資金,再持過戶證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卡(存摺)、《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人身份證明到專戶銀行辦理資金過戶手續。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分戶賬中結餘的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在辦妥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後,新業主持房屋權屬證書及本人身份證明到專戶銀行辦理資金過戶手續。
符合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退款手續:(一)屬於房屋滅失的,持房屋產權註銷證明、本人身份證明;經清遠市住建局審批後,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維修資金個人帳戶註銷手續,提取餘款。二)屬於多交存維修資金的,持房屋權屬證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身份證明以及交存資金的證明材料;經該局審批後,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餘款退回手續。
另外,通知還要求各專戶管理銀行每季度填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變更(過戶)情況表》及將維修資金彙總報清遠市住建局備查。(記者/黃劍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