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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楊昌平)傳統的“淨身出戶”在城市早已不存在,然而,農村的特殊情況使此類糾紛不斷髮生。村民的房產多是結婚前所蓋,而離婚時,這些房產該怎麼分?近日,昌平區法院東小口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前兒媳是否能依分家單分得房產,成爲庭審焦點。
齊女士介紹說,去年1月,在她與賈先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與丈夫、公公、婆婆在村委會領導的見證下達成過一份“分家單”。協議中約定了昌平區某村一處有8間房的院落中,北房5間歸公婆、西房3間歸齊女士和賈先生。現在齊女士和丈夫已經離婚,因此,齊女士請求法院判令:確認分家合法有效,並依法對房產進行析產。
然而,齊女士的前公公老賈在法庭上說,他家以前的房子和宅基地都是祖輩留下來的。在2010年,老賈把原來的房子拆了,蓋成了南北兩樓60多間房。“分家單上的房子,在2013年根本就不存在了,當時是爲了給兒子和兒媳婦單獨立戶,才簽了分家單。”老賈說,現在兒子和兒媳已經離婚,他不同意將院落中新建的房屋給兒媳。
在今天的法庭上,齊女士和老賈發生了激烈的爭執。宅基地歸老賈的情況下,房子能不能分?分家單如果有效,應該視爲老賈對兒子和兒媳的贈予,還是對兒子的單獨贈予?這些問題將由法院的判決給出答案。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