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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省對2008年出臺的《江西省溼地公園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辦法》已正式施行。
《辦法》明確,溼地公園分爲溼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等,實行分區管理。溼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溼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僅能開展培育和恢復溼地的相關活動。
溼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溼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設立檔案、採取保護管理措施,嚴禁擅自徵用、佔用溼地公園內的土地。
省級溼地公園(試點)存在未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調整溼地公園規劃邊界、功能分區、公園名稱;尚未設立溼地公園專門管理機構,或者管理機構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職責;新建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與溼地公園規劃範圍重疊或者交叉;溼地公園存在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管理權屬爭議,或與社區利益相關者存在其他嚴重利益衝突等6種情形,不受理驗收。(記者葛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