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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區某村原村支書倪玉傑將公家土地出租的部分租金8萬餘元截留,爲自家購買了一輛捷達車。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一審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倪玉傑有期徒刑2年6個月。
現年43歲的倪玉傑自1999年起擔任通州區漷縣鎮小屯村黨支部書記,還兼任過該村村主任。2000年4月,他因毆打他人被治安拘留7天。
2013年7月31日,倪玉傑被羈押。檢方指控,2012年10月11日,倪玉傑利用擔任小屯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將本村3名村民流轉給小屯村集體的土地19.5畝出租給王某、譚某,並要求譚某將租金58.5萬元轉入倪玉傑個人賬戶。後倪玉傑未將土地租金交給村委會,並於2012年10月13日使用其中的8.2萬餘元爲自家購買捷達轎車一輛,戶名爲倪玉傑的妻子。
受審時,倪玉傑認罪,其家屬在案件審理期間代爲退賠贓款。
對於58.5萬元租金爲何沒有進入村集體賬戶,倪玉傑在法庭上解釋稱:“當時會計不在,我就讓他們把錢直接打到我自己的卡里了。”對於用公款買的捷達車,他稱村委會有時也會使用。
倪玉傑還稱,除了涉案的8萬餘元,其餘大部分錢款被他用於村委會的合同履行和欠款償還。而他公款私用的行爲很快被紀委發現。紀委找倪玉傑談話覈實後,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檢方認爲,倪玉傑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本村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構成坦白。
倪玉傑當庭悔罪,“我對不起政府培養和村民信任,希望法庭能夠對我從輕判決。”其辯護人認爲,倪玉傑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願意退賠贓款,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法院審理後認爲,倪玉傑的行爲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應予懲處。倪玉傑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且積極退賠贓款,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關於倪玉傑構成自首等意見,經查,倪玉傑系被動歸案,不具有到案的主動性,不是自動投案,故不構成自首,本案也不適宜適用緩刑。
法院一審判處倪玉傑有期徒刑2年6個月,已退至法院的贓款發還通州區漷縣鎮小屯村。在案扣押的涉案捷達轎車則發還倪玉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