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院判決責令拆除
一位退休教師買下龍岐村一棟老房子,卻發現鄰居家建的圍牆佔道又擋光,圍牆內的化糞池更是影響周圍村民排水,在多次與村民共同提出抗議後,鄰居仍不理不睬,他只好兩次訴至法院維權。
A
鄰居新建圍牆佔道擋光
2005年12月,79歲的大學退休老師徐義友通過拍賣,取得了龍岐村一棟1983年建好的老屋的使用權。在老屋的南側,是鄰居許峯家的六層高樓。徐義友發現,許峯家的地是1994年受贈的,許峯在蓋了六層高樓後,還在房屋前建造兩堵圍牆,形成閉合狀,同時在圍牆內建造化糞池。
徐義友認爲,許峯家的圍牆佔道而建,導致巷道內衆多居民通行被阻,只能繞道而行,暴雨天無法及時向外排水,同時距離自己的房屋過近,影響了採光。而許峯家建造的化糞池高出地面60釐米,影響了鄰居排水。對此,徐義友多次聯合村民找村幹部和街道辦事處反映情況,要求許峯拆掉圍牆,可是一直未果。
B
一審法院
認爲證據不足
無奈之下,徐義友只好向美蘭區法院起訴,要求許峯將圍牆及化糞池拆除,並賠償經濟損失。但是一審時,徐義友沒有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法院認爲許峯的房屋是否違章,是否應該予以拆除,是有關行政職能部門的行政行爲,徐義友可以向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反映。因此,徐義友要求許峯拆除公共巷道的圍牆及化糞池的訴求,一審法院不予處理。
徐義友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海口市中院。他稱,1994年許峯建造房屋時,曾無理要求鄰居林翰,也就是徐義友購買的老屋的原產權人,劃出一部分土地,遭到拒絕後便將自己房屋西側的公共巷道用磚牆堵死。在許峯17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中,只有150平方米經審批蓋一層一間平房,這是土地使用者的權利,另外21平方米作爲巷道,這是義務。但許峯將兩堵牆和化糞池建造在公共巷道上,封堵了巷內居民通行和截斷排水。再者,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規定,許峯的六層樓距離自己房屋的間距僅有5、6米,遠遠低於標準,侵犯了自己的採光權。
C
二審判決拆除圍牆化糞池
二審中,許峯辯稱,自己建房在前,徐義友買屋在後。自己的房屋修建已達20年,無論是圍牆還是房屋,在歷史上都已經形成了現有的格局,一直沒有人提出異議,況且徐義友也並非無路可走,他可以走其它通道。另外,自己的房屋基礎面是按照自然地勢面建造的,該地勢是四周最高點,雨水按自然地勢流,自己沒有擡高地基,阻斷排水通道。
海口市中院在審理過程中,專程到現場勘查發現,許峯房屋位於徐義友房屋南側,許峯的房屋西側原爲空地,與徐義友房屋西側小巷相通至許峯房屋南側的路,許峯封堵該空地前,巷內村民可經該路出行,在圍牆建造後只能繞行。另外,從老城區村民建私宅慣例來看,村民建房時必須留有便於通行的必要通道,以便相鄰各方通行。因此,許峯封堵巷道的行爲,既不符合相鄰關係的法律規定,也不符合村民建私宅的慣例。而徐義友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主張許峯所建的六層高樓影響了自己的採光權,法院認爲,由於許峯的房屋位於舊城區,屬私宅,建造於1992年,應按當時舊城區建築規劃技術規範,不能適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規定。
2014年6月13日,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確認許峯擅自建造圍牆封堵公共巷道的行爲違法,責令許峯在30日內拆除圍牆及化糞池。 (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尊重相鄰權鄰里少糾紛
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劍表示,相鄰關係是指相互毗鄰的兩個以上不動產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佔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在相鄰關係之間,任何一方爲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市民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應該本着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在遇到權利糾紛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