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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安然)一套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時,應向管理機關繳納的上市土地收益應爲22萬餘元,但豐臺區房地產交易權屬發證中心的收費員張倩和李海超寫成房改房後,土地出讓金只有1845元,其中的差額部分,被兩人夥同房屋中介等人私分。經法院查明,他們多次免收或少收土地收益款共計295.7萬餘元。近日,市二中院終審以貪污罪判處李海超有期徒刑11年,判處張倩有期徒刑6年。
最早發現登記時存在漏洞的是登記中心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李海超。根據他的供述,他負責合算並收取土地收益款的數額,但制證窗口受理人員不會再次審覈,只要看到單據上蓋了“收訖”的章,就會登記發證。
按規定,經政府批准統一建設的經適房購房滿5年的,可以上市買賣,房主在上市出售時應補繳土地收益,繳納比例爲房屋總成交價的10%。但如果改成房改房上市土地出讓金,額度僅是按每平方米15.6元乘以建築面積,兩者差距很大。2011年底,發現了漏洞的李海超夥同同事張倩,開始利用這個疏漏牟取利益。
二人約定,只私分應收的經適房上市土地收益款的一半,剩下的給負責聯繫“業務”的中介。張倩的丈夫找來熟悉的房產中介,開始照此操作。
去年4月,此事敗露,李海超和張倩在單位領導的陪同下主動到偵查機關交代犯罪事實。經過法院覈算,李海超夥同張倩等人少收12起房產交易經適房上市土地收益款,共計170.7萬餘元。李海超等人隨後被以貪污罪公訴。此外,李海超還夥同另外的同事,以同樣方式貪污了125萬元。一審法院於今年4月以貪污罪判處李海超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判處張倩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
李海超隨後上訴,認爲量刑過重。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爲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