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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走法律途徑吧,最後你會感激我的。”這是半年前,北京的周先生打算與房地產中介公司打官司要回自己的房子和租金時,中介老闆跟他說的最後一句話。
當時,周先生不明白這是什麼意思。現在,他有了切身體會。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周先生說:“現在房地產中介市場太亂了,走法律途徑又太漫長,只能一開始就擦亮眼睛,小心爲妙。我現在是花錢買教訓,這一點,我還真得感謝中介公司。”
周先生對記者講述了自己的鬧心遭遇。2013年,周先生打算把一套100平米的房子租出去。“我當時不想通過中介出租,一來是怕信息泄露被騷擾,二來不想讓自己的房子毀得太厲害,想租給因孩子在附近上學而租房的人,所以就自己在一些網站上發佈了信息。”周先生說。
但怕什麼就來什麼,想避開中介,卻還是落入陷阱。租房信息發佈沒多久,周先生就開始經歷了一場中介慣常的騙局。路數無非是,先被中介公司人員以租客身份看房騙租,後私自打隔斷再羣租,之後就是欠房租,變更公司逃避追究,找人找不到,要錢要不回。
由於擾民等原因,房子羣租後物業不斷接到其他業主的投訴,只得找業主周先生協調。爲此,周先生也曾跟中介提過要解除合同,但當時想着自己房子羣租的話,租金還能稍微拿多一點,周先生就沒有再堅持。
“我現在就一個感覺,後悔!沒想到,最後是貪小便宜吃大虧,爲了每個月多幾百元錢,最後損失了3個月1萬多的租金。”事已至此,周先生悔不當初。
而更讓周先生沒有想到的是,北京市政府去年底整治羣租專項行動又讓他開始了一場漫漫法律維權之路。一方面,街道居委會不斷找他,讓其配合早日收回房子結束羣租,另一方面,從今年元旦起,他就再沒有收到中介方面的租金。無奈之下,他找到中介公司,發現其已經變更經營地址,人去樓空。
更加戲劇化的是,當他來到自己的房子門前,裏面的租戶根本不給他開門,自己的房子進不去。在街道和片警的協助下,他終於可以進到自己的房子,但發現已經被毀得面目全非,各種隔斷把房子搞得亂七八糟,而租戶聲稱已按月付了房租交了押金,有權繼續租住,最後,周先生竟然被租戶趕出了自己的房子。
爲了要回自己的租金和房子,周先生開始用法律武器維權,去法院起訴。由於中介公司人去樓空,周先生的案子一開始找不到被告,後來由於訴訟程序太漫長,周先生爲了儘快拿回自己的房子,只得以放棄要回拖欠的1萬多元房租爲代價,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
“我覺得現在中介市場這麼混亂,他們敢這麼明目張膽,就是因爲法律懲治手段不足。對這些人,就應該判刑,加大違法成本。否則他們太有恃無恐了。”採訪快結束時,周先生難掩情緒激動。
記者採訪中發現,周先生的經歷並不鮮見,一些不法中介欠租後人去樓空,房主、租客採取投訴、報案、訴訟等方式進行維權,但挽回損失卻遙遙無期。有人認爲這是因爲對不法中介的刑事打擊力度不足。
那麼不法中介的這種行爲是否可以直接定性爲詐騙罪或者非法經營罪呢?記者專門採訪了刑法學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車浩。車浩認爲,以現有相關法律規定來說,不能說對這種行爲存在法律空白,但也不能簡單地將中介此種行爲定性爲詐騙罪或者非法經營罪。
車浩具體分析指出,如果將這一行爲認定爲詐騙罪,那麼就要符合一個條件,即行爲人設立公司的初衷就是爲了騙,但是現實中,很多不法中介公司只是不規範經營,並不能就此認定其完全以騙爲目的設立公司。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非法經營罪進行了界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
“認定一個行爲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明文規定認定。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的基本原則,其他非法經營行爲的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明文規定進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否則,非法經營罪的範圍將會被隨意擴大。顯然,房地產中介的不法行爲無法歸結到這一類行爲中,也就無法用非法經營罪來定罪處罰。”車浩說。
針對目前中介市場較爲混亂的現狀,車浩強調,爲了中介行業健康發展,政府部門雖然不應過多介入以免影響整個行業的發展活力,但對這種不法房地產中介公司必須加強管理,除了明確規定中介禁止從事一些行爲之外,還必須明確相應的法律後果並嚴格執行,要綜合運用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記者朱寧寧)
(法制日報朱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