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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7日,一張商品房入夥通知書,打破了張秀寧(化名)一家的寧靜。他驚訝地發現,鄭和國際廣場爲其發放的入夥通知書上,房屋交付時間寫着2014年7月22日,而其早先所簽訂的購房合同規定的交付時間則是2014年6月30日。對此現象,他指出此舉看似普通的延遲交付,實則爲開發商蓄意製造的“陷阱”。這到底是怎麼回事?金陵晚報記者隨即展開了調查。
開發商擅自改動交付時間
此前,張秀寧在鄭和國際廣場買了一套157平方米、總價300多萬的商品房,合同上規定的交付時間則是2014年6月30日。
從繳納首付到辦理貸款業務,整個過程十分順利,張秀寧在家安靜地等待房子的交付,業主社區傳出的流言飛語,並沒有給這個受過高等教育的男人帶來太大影響。“開發商總不敢玩什麼貓膩吧?”張秀寧的自信與淡定,源於自己對合同文本的研究與掌握。
然而,事情在6月27日發生轉變。當張秀寧的妻子將一份商品房入夥通知書放在他面前時,細心的張秀寧發現了問題:交付房屋的時間變成了7月22日。
張秀寧不禁心中一凜,多年的商海沉浮在爲他練就一副火眼金睛的同時,也令其行事十分謹慎。張秀寧翻出去年9月份簽訂的購房合同,上面寫的交付日期是2014年6月30日。張秀寧向金陵晚報記者提出質疑:“我認爲這是開發商設置的陷阱。”金陵晚報記者瞭解到,鄭和國際廣場許多業主都存在同樣的情況。
不具備交付條件就讓業主收房
針對自己提出的“陷阱說”,張秀寧依據合同作出了詳細的闡述。他讓記者仔細看合同第六條第二款:“商品房交付時應取得以下條件: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書》與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
對此,鄭和國際廣場多位業主均告知記者:“樓盤的營銷負責人自己說了,這個合格書與證明材料,開發商都沒拿到。”鄭和國際廣場的營銷工作人員也證實購房者所言非虛。
張秀寧建議記者再看合同第十條第二項:“甲方明確告知乙方交付的商品房未取得第六條第二款約定的證明文件或尚未滿足第六條第二款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乙方仍願意接收該商品房的,視爲雙方對房屋交付條件的變更。”
這意味着,如果某位業主憑入夥通知書完成了收房行爲,則開發商可以不用賠付違約金。
張秀寧與多位業主均向記者表示:“開發商知道自己延期交付肯定要賠錢,所以他們用這種方法減少損失。有些年輕人冒冒失失就收了房。”張秀寧與其他業主覺得自己在智力上受到了侮辱。
針對自己的判斷,張秀寧給出了一份7月4日的錄音爲自己佐證。在這段5分鐘左右的錄音裏,張秀寧質問銷售員:“你們發了入夥通知書讓我們來取房,但是又不向我們透露任何施工進展信息,是何用意?難道是想騙人收房,以此減少損失?”銷售員黃咪(化名)則向張秀寧坦言:“我們只是聽領導指示行事。我也不清楚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