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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相繼去世,兄弟姐妹因爲房子打起官司。沒想到,在法庭上竟然出現幾份不同的遺囑,到底哪個是真的?近日,皇姑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審判。
兄妹爭房出現多份遺囑
林老太太生育了四個子女,丈夫和大兒子早已去世。2013年4月,林老太太也去世了,其名下有一處60多平方米的房子。因爲房子歸屬問題,二兒子和大女兒、二女兒爭得不可開交。二女兒手拿着一張遺囑的照片(林老太太生前所留的代書遺囑)和一份書面遺囑,將姐姐和二哥告上法院。
姐姐也不相讓,指出妹妹提供的照片上的遺囑與書面遺囑,用肉眼就能看出不是一份,因此認定妹妹手中的書面遺囑是假的。姐姐稱,雖然照片上這份遺囑有兩名律師予以見證簽字和單位蓋章,但沒有看到母親的委託手續,無法確定母親立遺囑時精神狀態是否正常。
二哥說:“母親原來是立過一份遺囑(照片上的遺囑),但後來我母親和妹妹生氣,就把那份遺囑給撕毀了。現在妹妹手裏的遺囑,我不知道是從哪裏來的。另外,我母親原來還有一份遺囑是大家都認可的,遺囑內容是房子讓妹妹居住,但房子所有權歸我繼承所有。”
遺囑雖被撕毀但照片在
照片上的代書遺囑是否有效?皇姑區人民法院認爲,該遺囑是由代書人書寫,照片顯示有林老太太簽字,見證人和代書人均在代書遺囑上簽字,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雖然在代書遺囑見證過程中存在瑕疵,但不能改變該代書遺囑系林老太太的真實意思,因此法院認爲這份遺囑有效。
對於姐姐所提代書遺囑已被撕毀,這不是林老太太的真實意思的體現問題,因其提供的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二兒子提出母親另有一份遺囑問題,這份遺囑沒有見證人且母親也沒有在這份遺囑上簽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條件,法院也不予支持。
關於遺產分配問題,皇姑區人民法院認爲依據法律規定按照片上的代書遺囑予以分配,房屋歸妹妹所有,但考慮到姐姐系精神二級殘疾沒有勞動能力且離異,雖然有一定收入,但其女兒還是在校就讀的學生,依法應分得一部分遺產,最終法院酌定妹妹給其繼承房屋補償款5萬元。
遺囑只有這樣立纔能有效
主審法官表示,《繼承法》中認可的有效的遺囑形式只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五種形式,並要求附隨立遺囑人或見證人親筆簽字,這五種形式以外的遺囑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另外,見證人還不能是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在目前的情況下,找符合條件的律師作爲遺囑見證人較爲穩妥。一般情況下,立遺囑應包括:指明遺產的名稱和數量、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項目及份額、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指定遺囑執行人。
瀋陽晚報、瀋陽網主任記者王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