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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6年後仍未能拿到房產證,何女士無奈之下退回房屋,拿回購房款。實際居住人、何女士前夫李先生因未能在開發商要求限期內清空房屋,屋內雜物被開發商擅自破門搬離至管理處倉庫,並導致貴重物品丟失。爲此,李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日前,廣州中院二審認爲,開發商無法證明確實未搬離涉案貴重物品,應對不當行爲承擔責任,判令其賠償2萬元。
房屋遭開發商強行清空
2006年10月16日,何女士與穗X公司簽訂合同,以45萬餘元買了廣州建設六馬路的房屋,交付首期款25萬餘元。但在購房六年多後,何女士仍無法拿到房產證。2012年11月23日,穗X公司與何女士簽訂協議,約定何女士決定將房屋退回,並退回已交的25萬餘元。
因該房屋由何女士前夫李先生實際居住,2013年2月28日,穗X公司在房屋門口張貼公告,要求李先生在最後期限前清理房內所有雜物,到時間沒清理完畢視爲自動放棄雜物。由於李先生未在該期限內清空房屋,穗X公司在李先生不在家的情況下撬鎖入屋,自行將房屋內的物品搬至大廈管理處倉庫內存放。
財物丟失開發商被判賠償
去年5月13日,李先生向越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穗X公司返還房內財物。去年6月28日,越秀法院組織李先生、穗X公司現場查看並清點財物,李先生稱未能找到金兔等財物,要求穗X公司返還,否則賠償3萬元。而穗X公司表示並未搬走上述財物。
越秀法院一審認爲,無法確認李先生所述的丟失的財物是穗X公司搬走。據此,一審並未判決穗X公司賠償李先生損失。判後,李先生不服,上訴至廣州中院。廣州中院認爲,應由穗X公司承擔舉證責任。由於穗X公司無法證明房屋內不存在上述財物,判處其酌定賠償李先生2萬元。
法官
釋法
根據生活常識分配舉證責任
廣州中院法官認爲,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應由哪一方對案涉房屋內存在的物品進行舉證證實。穗X公司擅自破門進入案涉房屋,搬走李先生的物品,侵犯了其合法權利。現李先生上訴主張其在案涉房屋內的純金金兔等財物丟失,穗X公司則認爲案涉房屋內根本沒有上述物品。根據生活常識可知,在穗X公司搬空案涉房屋內物品且對搬離物品進行看管後,李先生客觀上無法對案涉房屋內存在的物品進行舉證證實,故舉證責任應分配給穗X公司。由於穗X公司表示不存在上述物品,顯然無法原物返還,法院遂將賠償數額酌定爲2萬元。(記者劉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