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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南寧7月10日電(林浩周伊辰)記者10日從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廣西住建廳和工商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部門提倡和引導商品房交易當事人使用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據悉,新版合同變動較大,新增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條款,明確出賣人應將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有效防範交易風險。
預售現售一分爲二
新版合同示範文本將商品房買賣明確分爲預售和限售兩個版本,分別爲《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示範文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示範文本》。由於商品房預售存在許多不可預測的因素,以往購房者和開發商也經常因爲商品房預售時的承諾與最終交房時的標準不一致而產生糾紛,因此新版合同一分爲二,形成預售合同和現售合同兩個文本。
舊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並未對預售和現售作區分,合同條款設計不明確,不能有效詮釋兩者之間的差異。《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現售)》對商品房現售進行了說明,反映隨着行業的成熟與進步,現房銷售已成爲房地產業發展的方向。
完善交付條件和手續
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條件和交付手續,增加了房屋交付前買受人查驗房屋的環節。明確提出,商品房交付時應符合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和房屋測繪報告等條件,同時明確了商品房交付時基礎設備設施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應達到的標準,包括水、電需達到使用條件,供暖設備等應達到約定條件等。
在交房流程中,新合同要求開發商在交房前十日通知買受人,並且交房過程中買受人有權先查驗房屋再辦理交房手續。
提示易忽視問題
針對目前市場上存在的“一房多賣”、“司法查封”以及買受人對使用期間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承重結構等現象,新版合同要求雙方作出承諾,明確出賣人將合同簽訂後發生的規劃設計變更、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情況等重要事項告知買受人的義務。並增加買受人信息保護條款,規定非經買受人書面同意,開發企業不得披露買受人信息或者將買受人信息挪作他用。該約定能有效遏制買受人個人隱私不受披露或者非法使用,最大限度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針對法律法規規定不詳、買受人又最爲關心的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完成情況,小區內車位、車庫、會所等配套設施的所有權歸屬,室內空氣質量、建築隔聲標準等房屋質量問題,合同示範文本引導買賣雙方進行約定,明晰了權利義務關係。
細化違約責任
新版合同示範文本明確瞭解除合同的條件、程序以及利息計算方式。引入懲罰性賠償金內容,對存在“一房多賣”、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等嚴重違約情形的,出賣人除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還要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或者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