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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徵意見
本報訊(記者賴偉行)2011年制定實施的《關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實施意見》(穗府〔2011〕17號)將於今年屆滿,爲確保政策平穩過渡,昨日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發佈公告,就其草擬的《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徵求意見(時間:7月9日~18日)。
去年,廣州發生了金陵臺遭強拆事件。《辦法》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在摸底、調查階段,應當向文物行政部門、規劃部門確認該地塊文物、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的普查情況;尚未進行文物、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普查的,文物行政部門、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房屋徵收等部門在徵收房屋前組織區人民政府完成調查工作;未完成調查的,不得徵收房屋。此外,《辦法》還對因徵收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情況規定應予補償。
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屋市場價
在市民最爲關心的補償方面,《辦法》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而搬遷時限獎勵標準控制在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15%以內。同時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徵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不得高於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人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其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不得少於被徵收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屬於公用分攤的超面積部分,由房屋徵收部門按產權調換房屋的建安成本價格與被徵收人進行結算。
此外,《辦法》還提出,當依法徵收個人住宅且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不受輪候限制。
而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賃條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賃關係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徵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之和的30%給予房屋承租人棄租補償,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廉租房)。
《辦法》還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業停產損失補償等作出了規定。對於後者,其規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徵收決定做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後利潤爲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覈算稅後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後利潤額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
半數人認爲不符合規定應組織聽證
《辦法》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徵收拆遷經驗的事業單位或其他機構爲徵收實施單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爲目的。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徵收補償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的地點和麪積、交付時間、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相關獎勵或者補助等事項。
提交意見途徑:
郵寄:廣州市德政北路486號之二,郵編:510055;傳真:電話:83874700
《辦法》摘錄
第19條(文物建築的普查)
房屋徵收部門在摸底、調查階段,應確認該地塊文物、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的普查情況;尚未普查的,文物行政部門、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房屋徵收等部門在徵收房屋前組織區人民政府完成調查工作。未完成調查的,不得徵收房屋。
第21條(補償標準及獎勵)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房屋徵收補償實行搬遷時限獎勵制度。搬遷時限獎勵標準控制在市場價格的15%以內。
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徵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不得高於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場價格。